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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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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11/20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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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发布单位】81907【发布文号】深府[1993]345号【发布日期】1993-08-03【生效日期】1993-08-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8月3日深府<1993>345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搞好社会财力的综合平衡,更好地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预算外资金是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收取、提留、使用的不纳入财政预算的资金。  第三条第三条我市凡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市、区财政部门是政府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算外资金的范围第五条第五条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主要有公积金,公益金、各种留利以及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的专项资金等。  第六条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主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业务服务收入和各种专用资金等。  第七条第七条各部门用按规划收取、提留的收入建立起来的各种基金以及专用资金等,主要有土地开发基金、营运车牌拍卖基金、旅游发展基金、证券市场调节基金、城市住房基金、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与待业保险基金、蔬菜发展基金、外贸出口调节基金、市投资管理公司收取的企业利润以及供电部门收取的电力燃料附加费等。  第八条第八条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主要有各项附加收入和按规定集中的企业、事业收入以及城市增容费等。  第九条第九条其他按规定不纳入财政预算的各种收入。  第三章预算外资的管理和监督第十条第十条按照“宏观加强管理,微观放开搞活”的原则,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区别不同类型,在管理上做到宽严适度。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预算外资金代管专户”,做为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的代管及划拨帐户。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由拥有单位自主支配使用,财政部门对其收支活动要搞好统计分析,实行宏观调控、政策引导。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收支挂钩、结余分成”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现的利润(结余),主管部门不能平调,这些单位按财务管理规定上缴财政的利润和结余分成收入,一部分可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拨给主管部门按指定的用途使用,其余部分纳入财政周转金管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属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计划管理,财政审批,审计监督”的管理办法,单位就近选择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帐户,不得多头开户。为了不影响各单位日常开支的需要,由财政核定一个单位预算外存款保留限额,超过此限额的预算外存款,由单位财会人员于每月末自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代管专户”。  经财政部门批准,一些小额、零星、随收随支的预算外收入可不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但要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接受财政的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须到物价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收费单位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应纳入财政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财政部门可参照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支标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