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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职务犯罪意见理解与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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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职务犯罪意见理解与适用.doc

上传人:bai1968104 2016/1/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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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职务犯罪意见理解与适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刘为波为依法惩治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受贿、挪用***、渎职等职务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1月2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以下称《意见》)。《意见》对当前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当中遇到的政策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地梳理,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这是“两高”根据刑法规定和相关政策精神,结合近年来的反腐工作实践,专门就国家出资企业和企业改制这一特定领域、特定环节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的一个重要司法文件。为准确理解、适用本意见,现对《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制定《意见》的背景和意义自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在十六届三中全会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的公有制经济2完善目标之后,国有企业改制不断向纵深推进。企业改制在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经营管理当中出现了一些隐匿、私分、转移、挪用、贱卖国有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社会对经济体制改革和惩防***工作的客观评价。同时,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受贿等职务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司法机关办理这类案件经常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刑法中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具体界定;股份制改造后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在企业改制中隐匿公司、企业财物归改制后公司所有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改制公司、企业的资金担保个人贷款、用于购买改制公司、企业股份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当中渎职行为的定性处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变化前后实施同类型犯罪行为的处理;改制后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发生变化时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的处理等。这些问题涉及法律规定、政策精神、历史条件以及现实情况等诸多因素,实践处理当中在政策法律界限、宽严标准把握、具体罪名适用等方面意见分歧较大。一些性质严重的案件被不当地以轻罪处理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一些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般违规行为,被不当地作为严重犯罪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刑事打击的力度、公正和效果。为依法妥善处理这3类案件,确保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开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出资人、企业、职工等各方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认真研究,决定就此制定司法文件。《意见》的出台,具有以下重要意义:第一,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领域。《意见》明确了利用企业改制隐匿、私分、侵吞国有资产,收受***、徇私舞弊低价出让国有资产以及严重失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犯罪行为的处理意见,并结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认定标准,有利于将企业改制当中的***犯罪纳入反***工作总体格局,依法从严惩处。第二,严肃惩处企业改制领域的***犯罪,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产权多元化,仍然是当前经济改革的重要任务和目标。过去一段时期内,社会上对国企改革存在一些不同看法,甚至对“国有经济有进有退”的改革思路提出质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未能有效遏制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加大企业改制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是国有资产保护和国企改革赢得民意支持的双重需要。第三,《意见》明确了国家出资企业的界定标准,并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了严重犯罪与一般违规行为的政策法律界限,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司法立场和打击与保护并重的司法原则,有利于维护企业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刑罚的不当干预。二、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定性处理4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定性处理,是实践中普遍反映存在较大争议的一个问题。《意见》第1条从性质认定、数额计算、既未遂标准以及共犯处理等四个方面明确了本问题的具体处理意见。1、性质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