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海宁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规范地下综合管线建设行为,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避免重复投资,保障道路和管线的安全、高效运行,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市场化进程,取得经济、社会、环境的最佳效益,根据《海宁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由住建局牵头,各管理、建设、产权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地下综合管线建设管理协调小组,负责管线建设协调工作,制定建设计划及管理政策。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名单如下: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供电局、市电信局、市广电局、市经济开发区、市水务集团、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第三条实施范围和实施阶段:本细则实施范围为海宁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北至湖盐公路,南至规划环城河道,西至环西二路、东至08省道)。考虑到本细则的可操作性,实施阶段分近期实施阶段和全面实施阶段。近期实施:①海宁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内本细则实施之日起新建的道路项目;②旧城区成片开发、用地规模较大、有条件实施的地块。全面实施:待地下管线普查完成。第四条要求电力、通讯、燃气、水务等管线单位于2013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作为项目规划审批的依据。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和各管线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在每年的9月底前将本单位下年度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报住建局城建处,经综合平衡后报市发改局列入年度管线建设计划;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小组工作例会,合理安排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与市政管线建设的实施计划,确保管线建设与基础设施同步实施。新建道路由市城投集团或交投集团牵头,会同各管线单位统一申报;改建道路由市行政执法局牵头会同各管线单位统一申报;单独建设的管线项目由管线单位负责申报。各责任单位未按上述规定申报的,住建局原则上不予安排该单位的下年度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第六条地下管线的位置应与城市规划的道路、铁路、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工程协调配合,地上的杆塔和线路还应与城市用地规划相协调。第七条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新建工程管线应埋入地下。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旧城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第八条各类管线应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走向顺直。地下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覆土深度、垂直净距都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管线布置一般原则为:道路中心线以东(南)安排:雨水、给水、热力、电力;道路中心线以西(北)安排:污水、燃气、电信、广电。机动车道下尽量不布置地下管线。市话、长话、联通、广播电视及人防等专用电信电缆,宜同沟埋设。第九条在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时,综合管线实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管线路径的规划与控制;城建处负责对市政基础行业监督管理;建管处、质监站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城建档案馆负责项目工程资料的归档。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市城乡规划局不得受理规划放线申请,放线单位不得放线。建设单位应向城建处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施工,市行政执法局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