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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城市管理与科技·2010/244——适用范围、核心内容、主要法律制度设计□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供热管理办公室2009年12月12日,郭金龙市长签署市政府第216号令,公布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本文重点解读《办法》的适用范围、核心内容以及主要法律制度设计。一、《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因此,它的适用范围是北京全市的行政区域内。《办法》调整的事项是:通过管道系统有偿提供和使用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单位为生产生活自用自管、非社会经营行为的供热活动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规范的范围;城乡居民各种形式的分户自采暖,如:壁挂炉、电采暖等也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规范的对象。二、《办法》最核心的内容《办法》最核心的内容是突出供热保障。在《办法》的法律制度设计中无处不体现着保障、无处不是为着保障。归结起来是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全市安全稳定供热,二是保障供热事业和谐持续发展。这是《办法》的核心,也是所有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供热保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首先,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求,集中供热自身的系统性、公共性、基础性特征决定了城乡供热具有保障性;其次,供热单位行为自律、通过合同确立供热采暖关系、政府依法监管是落实保障责任的主要途径;第三,树立“保障供暖,人人有责”的理念,是供热保障性所体现的中心思想,也是构建安全、科学、和谐供暖的关键。三、《办法》的主要法律制度设计(一)为规范供热行为,保障安全供热,。《办法》规定在本市从事经营性供热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供热单位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办法》规定:在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退出或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在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原承担的供热保障相关事宜作出妥善的安排,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办法》规定: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二)为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维护供用热双方权益,规定了采暖用户、供热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分则部分,专门制定了关于“供用热力合同”的民事法律规范,至此供暖关系正式纳入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应当通过民事法律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城市法治管理City Legal Administration45城市管理与科技·2010/2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是指:供热单位仍要按要求向用户供热,用户仍要按时、足额交纳采暖费。为规范供热采暖行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公平维护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市工商局、市市政市容委制定了《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