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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股权激励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11/23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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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股权激励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管理层股权激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四川XX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以下简称:XX国际)依法实施股权激励,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指通过定向转让、增资、奖励、指定、共同出资方式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股权的经济活动。第四条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中心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二)中心发展战略目标和实施计划明确,持续发展能力良好;(三)中心业绩考核体系健全、劳动、用工、薪酬制度规范。(四)管理团队以现金出资参与中心设立或中心股东认为应当实施股权激励。第五条实施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股东、中心和个人利益一致,促进中心资本增值和可持续发展;(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结合,风险与收益对称,强化对个人激励力度;(三)坚持依法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第六条股权激励计划包括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授予条件、授予数量、转让或增资价格及确定方式、期限等内容。第七条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中心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第八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累计不得超过创始人股本总额的66%。第九条通过赠送方式获得股权,锁定期原则上不少于三年,锁定期起始日为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之日。通过转让或增资方式获得股权,锁定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锁定期起始日为转让或增资获得股权日。第十条锁定期内,个人持有的股权(该等股权包括通过中心送股、配售或增发等股本拆细方式获得的股权)其权益受下列条件的限制:(一)锁定期内原则上不得转让、赠与、质押、担保、托管给第三人或在该等股权上设置任何其它形式的限制或负担。特殊情况确需实施该等行为的,应经中心董事会审核,并经中心股东会批准后方能实施。(二)锁定期内,由于持股人在中心内部正常工作的调动,持股人可根据有关法规规定选择继续持有该股权或转让该股权。第三章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核第十一条中心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将股权激励计划报中心董事会审批。第十二条申报股权激励计划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中心的简要情况;(二)中心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要应载明以下内容:股权授予的人员范围、授予条件、授予数量、转让或增资价格和行权时间的确定、权利的变更及丧失,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监督等。(三)中心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说明。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岗位职责核定、考核期责任目标、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考评程序等内容。第四章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第十三条中心制定严格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建立规范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按照中心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确定和相应调整对有关人员股权的授予。第十四条股权激励对象应承担行权时所发生的费用,并依法纳税。第十五条中心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方面严格执行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第十六条被授予股权的持股人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经中心股东会做出决定,可以强制其转让相应股权:(一)在持股锁定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被中心解聘、开除、擅自离岗等原因离开中心的;(二)连续三年未完成中心下达的经营指标或未通过中心绩效考核的;(三)违反持股协议有关规定,私下转让已认购或中心奖励股权的;(四)侵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