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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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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doc

上传人:q1188830 2019/11/23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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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黑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34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举办的或使用国有资产的公办幼儿园。第三条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实行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财政拨款应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和固定资产的投入,不得减少对幼儿园的投入。在保证政府投入一定经费的同时,幼儿园可以向在园内接受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家长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做为幼儿园经费的补充,用于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第四条幼儿园收费实行指导性收费标准,各地可以在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实行上下20%的浮动,经济欠发达地区下浮幅度不限。寄宿制幼儿园在同类指导性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50%。托幼一体的幼儿园,收3岁以下幼儿,每降低一个年龄段加收30%费用。此收费含省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一种幼儿园图书费用,各园不得另收取。具体指导性收费标准详见附表。第五条幼儿园实行按质划类、按类收费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幼儿园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以及办园条件、办园主体的经费投入等情况,在省制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以内提出幼儿园分类别收费标准,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在测算幼儿园培养成本时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幼儿园以及国家政策性投资建设的幼儿园,其基建费用不计入培养成本。第七条幼儿园的伙食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属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第八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应酌情减免有关费用。第九条幼儿园收费按年度计费,按月收取。第十条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园费、赞助费、支教费等。第十一条幼儿园收费必须实行公示制度,要在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第十二条幼儿园在收费前要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幼儿园收取的费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同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收费专用票据。第十三条幼儿园代收的伙食等费用,应单独核算,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幼儿园要定期向家长公布帐目,增加透明度,接受家长的监督。其他代收性服务费用,本着自愿、公开、透明、公示的原则按实际发生收费,多退少补。第十四条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