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新皇冠(645A)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前言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分别于2003年和2005年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以北,投资建设第二工厂和第三工厂,并分别在2007年和2010年通过了环境保护部组织的竣工环保验收,目前生产均已处于满负荷。两工厂生产车间及各类辅助、公用设施均独立设置,不交叉使用,仅共用该公司中水综合利用设施。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主导产品是“卡罗拉”(COROLLA)、“锐志”(REIZ)、“皇冠”(CROWN)轿车和RAV4乘用车,分别属于中级车、中高档车和高级车范畴。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第二工厂现状产能为10万辆/年,为锐志轿车和皇冠轿车混线生产,建设有冲压、焊装、小部件车间、涂装、总装和树脂等五大车间及配套的公用动力车间和辅助部门。经过多次车型换型及改造,截至当前,该工厂现有产能仍为10万辆/年(、)。2012年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委托我中心对该公司规划实施的新卡罗拉(320A)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此项目依托第二工厂现有工程,新增5万辆/年的新卡罗拉产能,将该工厂设计生产能力扩至15万辆/年(、、卡罗拉轿车5万辆/年),并通过了天津市环保局的审批(津环保许可函[2013]003号),预计将于2014年9月实施。为提高皇冠轿车竞争能力,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决定在新卡罗拉项目实施前,对该公司第二工厂皇冠轿车(561A)更新换代为新皇冠(645A)轿车,/年,/年,全厂现阶段产能保持10万辆/年不变。由于本项目只是皇冠车型调整和产能内部调整,不突破现有生产能力。本报告评价关注重点:在现有10万辆/年产能不变基础上进行项目实施前后对比分析。本项目是对现有皇冠轿车的更新换代,适应国内汽车多元化发展,提高汽车发展国际和国内竞争力。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宏观产业政策。项目选址于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第二工厂内,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滨海新区产业规划,本项目符合地区及产业规划要求。利用调查及现状监测可知,项目选址处环境空气质量和声环境质量均满足相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新皇冠(645A)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应标准现状要求,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均满足相应标准限值要求。项目运营后,全厂各类工艺废气排气筒高度可满足环保要求,各类废气污染物均可做到达标排放。全厂排放工艺废气污染物甲苯、二甲苯的地面浓度一次值可达到环境标准的要求,地面一次浓度对环境保护目标处环境质量影响较小。全厂甲苯、二甲苯排放在不利气象条件下厂界最大浓度影响值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本项目所在第二工厂选址满足《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一部分:汽车制造业》-2012关于汽车制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限值要求。本项目依托现有废水处理设施,其处理能力能满足本项目废水处理的需要,本项目排放废水可做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影响值与现状值叠加后,四侧厂界噪声均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全厂固体废物设专址存放,并置于室内,采取了暂存安全与应急措施,按照《天津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等规章认证执行,并与有资质的危险、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合同并认真落实以确保危险废物去向明确,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暂存不会产生二次污染。清洁生产水平不低于现状水平,各项指标均满足清洁生产标准要求,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本项目是对现有皇冠轿车车型的更新换代。本项目符合地区用地及产业规划,符合国家当前的汽车发展产业政策。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排放大气、水、噪声污染物均采取相应环保治理措施进行治理,固体废物交由天津市有资质处理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已经落实了处理处置合同。工程投产后可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要求。本项目实施后不增加该工厂国家污染物控制指标内污染物的排放量。从环境保护方面评价,本项目的建设具备环境可行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58号《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为此,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环境影响评价中心完成此项评价工作。评价中心根据有关工程技术资料及环评导则要求编制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呈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本项目是在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第二工厂现有生产线上的基础上,在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新皇冠(645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