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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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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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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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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2012-07-2510:45来源:张京平王树斌谷建华我要纠错|打印|大|中|小分享到: 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该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应相应冲减利息收入。例如,A银行向B企业提供了500万元的贷款,%,于2010年3月31日到期,展期3个月,按季度计算结算利息。 6月30日该笔贷款到期,A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74,250元(5,000,000×%×3/12),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74,250 贷:利息收入74,250 假如A银行尚未收到B企业的贷款利息,则该项贷款属于逾期贷款。A银行在9月30日计算应收取利息收入74,250元。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74,250 贷:利息收入74,250 如果A银行在12月31日仍然没有收到6月30日计算的应收贷款利息,属于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应冲减逾期90天(含90天)计提的贷款利息。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74,250 贷:利息收入-74,250 同时: 收: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表外科目)74,250 假如收到逾期贷款利息时: 借:库存现金(或有关科目)74,250 贷:应收利息74,250 同时: 付: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表外科目)74,250 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一)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二)金融企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