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3
文档名称:

2016军队计划生育条例修订.doc

格式:doc   大小:58KB   页数:3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2016军队计划生育条例修订.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19/11/24 文件大小:5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2016军队计划生育条例修订.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6军队计划生育条例修订2016军队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篇一2016年安徽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条例规定(全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6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二、删去第十八条。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得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六、删去第三十四条。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八、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该条中“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九、删去第四十六条。十、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十一、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十二、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优待。”十三、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三项修改为:“进行虚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十四、本决定自2016年1月16日起施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2016军队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篇二2016年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关于二胎(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