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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精简版).doc

上传人:wyj199215 2016/1/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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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精简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司制度公司制度第一条为促进管理效率,提高全员士气,并使其依据及遵守,特制定此公司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均应遵照执行。第三条本公司属对外营利单位,全体员工必须共同投入,积极表现个人荣誉感和责任心为宗旨。第五条本公司对所有在职员工的升迁、加级、加薪及考核等,皆以该员工的平时表现与业绩为主要依据,包含员工的向心力,荣誉心,责任感等。第一条新进人员经公司录用开始上班日起,前三个月为试用考核期,经试用合格者将转正,享有公司的一切待遇。第二条考核期间业绩表现优良者,经主管核报后,可申请提前转正,但试用期不得低于两个月;若考核成绩太差,且无改进之意者,可予直接解聘。第四条新进人员自上班日起十五天内为新人培训期,若无故离职者,不得向公司申请任何薪资及费用。第六条未经主管许可,未经请假手续而擅自不上班者,视同旷职,一日扣三日,二日口六日,三日以上且无正当理由者予以开除。,须提前15天以书面上报公司,否则以15天薪水相抵,补偿公司损失。,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上报公司,否则以一个月薪水相抵,补偿公司损失。第七条员工办理任何请辞时,须先行提交“辞职报告”,经核准后,再填写“离职手续”方可到财务结算。口头呈报不予承认,不得生效。第八条员工在自动离职或请辞期间内,因职务交接不清,或手续不全而导致公司资金及财物上有所损失,须负赔偿责任,公司将依法解决。第九条离职员工之当月薪资,须在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凭主管及总经办签诉方可到财务部门结算。非当事者不得代领。第十条已请辞员工在待退期间,若在公司表现恶劣或影响公司其他人员者,可予以直接开除。第十二条为不动摇团体士气,将“员工请辞”列为公司机密。已办理离职手续人员不可到处宣扬,或到处表态及表现出不合作的态度,经查实一律立即开除,取消当月一切福利。第十三条员工无论到职时间长短,表现优异者,可直接升级或跳级。员工表现极差者,须实施在职教育,仍不合格者予以辞退。第十四条员工的裁减或增加,须以部门业绩表现而改善,淘汰劣质员工,保留优质员工。第一条公司实行两种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和不固定工作时间。公司职能人员实行每周五天(周一至周五)、每天8小时(早8:30——午12:00;午13:30——晚6:00)的标准工作时间制,若节假日较忙,部门负责人可根据情况安排加班,但原则上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客户服务部工作人员操作工人、勤务、保安及一线员工可采用相应灵活的工时制度。第三条因公司业务及部门需要而必须加班者,不可借故拒绝,否则若因而影响公司运作者,扣个人考核成绩。第四条员工因公司外出须向部门主管汇报,在一定时间内须回公司正常作息。私自外出未向主管报告,2小时以内扣薪半日,2小时以上以矿工论处。第六条公司设立全勤奖,每月兑现,全月无违反出勤规定并准时上下班者,可领全勤奖60元。第八条出差公务等未执行打卡者,在回职24小时内,未经主管签名保证者,每次罚款5元。第九条在职员工出勤作息状况,有任何异常现象时,即由主管负责记录于考勤卡上以供核查。第三条一般事假应于两天前请妥(急事经核准则例外),请假时必须填妥假单,由部门领导批准后交总经办审核存档。第四条请假未准而私自休假者,以旷工论处,每旷一日扣除当日薪资外,另罚三日综合薪资,并取消全勤奖。第五条公司上班时间内,非有重要事故,不得临时请假超过2小时以上,否则扣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