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乐税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的公告【标签】依法征收,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发文日期】2011-05-20【实施时间】2011-07-01【有效性】全文有效【税种】土地增值税为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纳税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公告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情形的,可按照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 、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国家建设需要、政府依法征收或收回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协议复印件;转让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二、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不需要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三、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四、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