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株洲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基桩质量检测规定》(试行)的通知株建通字[2005]78号各建设、监理、施工、设计、检测等单位:现将《株洲市基桩质量检测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五年八月十日株洲市基桩质量检测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基桩工程质量的检测行为,明确检测工作内容和方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规范桩基检测活动中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根据国家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所采用的各类型基桩的检测。支护桩、水泥土搅拌桩等复合地基竖向增强体的检测,应分别按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规定执行。第三条基桩工程除按本规定进行检测外,其原材料、混凝土试件及桩位偏差等还应按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基桩检测工作委托给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五条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基桩检测单位的资格,是否符合建设工程项目基桩检测的要求。在基桩检测过程中采取旁站监理方式,并在基桩检测原始试验数据记录上签认。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根据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依据其职责,对基桩检测单位及其它责任主体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基桩检测单位在检测之前,应根据工程所采用的基桩类型和设计要求,编制基桩检测方案,并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后,报监督机构备案。第八条外地基桩检测单位应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第九条基桩工程质量检测包括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两部分,一般应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加固补强后的桩基,应采用适合的试验方法,检测加固补强效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第十条承受水平荷载和抗拔荷载的基桩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分别进行水平静载试验和抗拔静载试验。第十一条本规定所指检测数量,按单位工程计算。同一单位工程中既有一桩一柱、又有群桩的桩基工程,应分别按照一桩一柱和群桩确定检测数量。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桩型的,应分别计算。小区工程中,按地质条件相近、同一成桩工艺、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基桩数量可合并确定基桩检测数量。第十二条受检桩桩位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确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受检桩桩位应按如下原则确定:l、基桩的承载力检测,应首选成桩质量较差的基桩;2、当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检测方法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时,应依据前一种试验方法的检测结果选择成桩质量较差的基桩,进行后一种方法的检测;3、选择对施工质量有怀疑的桩;4、选择设计方面认为重要的桩;5、选择岩土特性复杂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桩;6、选择代表不同施工工艺条件和不同施工单位的桩;7、同类型的桩宜均匀分布。第三章检测前的准备工作第十三条委托基桩质量检测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l、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名称;2、工程地质勘察报告;3、桩基础施工平面图;4、工程桩设计资料和施工记录;5、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四条凡用于基桩质量检测的仪器设备性能应符合有关检测方法的要求,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五条从成桩到开始试验的间歇时间宜满足规范规定要求,间歇时间未满足规范规定要求但委托方要求提前进行试验的,应在检测报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