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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若干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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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若干问题研究.doc

上传人:pppccc8 2019/11/28 文件大小:6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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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若干问题研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当前我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摘要:目前我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存在立法缺失、模式单一、标准偏低、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权归属不明、法律援助滞后等实际问题。应加强立法,研究制定《江苏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条例》,规范拆迁补偿安置行为;探索建立功能替代性征地补偿机制,完善补偿模式;畅通诉讼渠道,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失地农民权益。南京大学杨春福教授承担省社科基金项目“失地农民权益法律保护研究”,调查分析我省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农民补偿权法律保护。我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总量多年在高位徘徊,1999年以来征地面积保持在每年25万亩左右。课题组对苏北、苏中和苏南24个村庄的调查结果表明,%的受调查农民房屋被拆迁,而且失地农民数量在增加。由于房屋拆迁不能重新提供宅基地,将农民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越来越难以被农民所接受,而不断走高的国有土地出让价格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巨大差距,直接导致失地农民心理严重失衡,引发才盾日趋尖锐。我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 立法缺失。我省先后颁行《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将农民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政府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细则》执行。由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十•地管理方式以及拆迁安置对象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具有直接的参照性,导致各地补偿标准随意性很大,拆迁程序和补偿标准十分混乱。2、 补偿途径单一,标准偏低。我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采取货币补偿形式,补偿标准由各市、县、区政府根据地方经济情况确定。在一些地方,政府制定较低的补偿标准,以牺牲农民利益换取投资环境。有限的安置补助费就成了失地农民生活、再生产和养老的唯一来源。3、 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权归属不明。如南京市规定补偿安置裁决权属于市国土资源局;无锡、扬州等地则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权放在市政府拆迁管理机构,具体操作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4、司法救助滞后。目前司法救助只局限于对当事人诉讼费的减、免、缓,这对失地农民的保护远远不够。在四级法律援助机构中,只有县级法律援助中心承担着农民法律援助任务。由于县级行政区域内专门法律人才有限,加之多数县级财政吃紧,难以承担法律援助资金,造成一些地方县级法律援助落空。针对上述情况,建议我省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农民补偿权的法律保护,重点抓好以下工作:1、加强立法,规范拆迁补偿安置行为。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审议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取消行政强制拆迁,扩大公众参与程度,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建议我省参照执行该条例的基本精神,尽快研究制定《江苏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的主管机关、实施机构、征收程序、补偿方式和标准、法律责任等重要事项,特别是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