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1984年3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1984年5月1日实施)本标准是为控制废气排放,防治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而制定。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向大气环境排放的炉窑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废气。按本标准烟囱(排气筒)高度所规定的排放量(浓度、黑度),均系最大容许排放量(浓度、黑度)。如烟囱(排气筒)实际高度与本标准规定的高度不对应时,其排放量(浓度)按烟囱(排气筒)实际高度计算。在烟囱(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的距离内有居住的建筑物时,其高度一般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系指生产用锅炉、采暖用锅炉、生活用锅炉、工业窑炉、电站锅炉、炼钢炉和茶炉、大灶等排入大气环境的烟尘。、采暖用锅炉、生活用锅炉、工业;窑炉排放的烟尘,(mg/m3)林格曼黑度(级)1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地、名胜古迹、重要建筑周围其他特定地区20012市区郊区城镇40013其他地区6002 、采暖用、生活用锅炉烟囱高度,按总额定出力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锅炉总额定出力(t/h或相当于t/h)<11~<22~<66~<1010~<2020~<35烟囱最低高度202530354045 、生产用、采暖用、生活用锅炉,×104J/KG以下的燃料,烟尘排放浓度可放宽至2000MG/M3。,按烟囱高度应符合表3规定的标准。适用范围烟囱高度(m)排放总量(KG/H)新建电站6080100550105016001201401601802100260031003600现有电站45608010012056011002**********注:电站锅炉排放的烟尘,其"排放总量",按炉体容量应符合表4规定的标准。、大灶烟囱排放浓度为400MG/M3,林格曼黑度为2级。,系指工矿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排入大气环境的粉尘。表4适用范围炉体容量(t)排放浓度(mg/m3)炼钢转炉=<12>12200150炼钢电炉 150 ,安排气筒高度应符合表5规定的标准。表5有害物质名称排气筒高度(M)排放浓度(mg/m3)水泥粉尘、煤尘及其他一般性粉尘30200石棉、玻璃棉、矿渣棉、铝化物粉尘及含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其他粉尘等3050 ,系指工矿企业在生产工程中排入大气环境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应符合表6规定的标准。表6有害物质名称适用范围排气筒高度(M)排放量(KG/H)排放浓度(mg/m3)二氧化硫新建电站60550 80100120140160180105016002100260031003600现有电站45608010012056011002********** 其他排放源203040608010015305090140220 硫化氢一切排放源20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