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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村改居”小区物业管理事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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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村改居”小区物业管理事务.doc

上传人:endfrs 2016/1/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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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村改居”小区物业管理事务.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宝安区“村改居”物业管理事务联络协调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展完善“村改居”物业管理治理结构,建立“村改居”小区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发展、自觉接受政府监督的自治机制,推动“村改居”物业管理市场化发展,促进平安宝安、和谐宝安的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非开发商开发的、已实施专业化围合式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综合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改居”物业管理事务联络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协调机构”),是指在社区工作站(居委会)领导下,参与小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讨论,收集并反映居民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机构。各街道和社区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协调机构名称。第四条“协调机构”履行如下职责:(一)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公共治安管理秩序、交通车辆、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公共设施、社区文化等工作提出可行性建议;(二)加强与居民沟通联络,收集物业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协助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定期召开物业管理协调会议,听取物业管理工作情况通报,反映居民意见建议;(四)参与小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讨论,并向居民公布讨论情况;附件32(五)支持和配合物业企业合法收取管理服务费和车位使用费;(六)定期参加物业管理业务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物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七)宣传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引导社区居民树立法制意识和消费观念;(八)及时向社区工作站(居委会)、街道办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物业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重大事项,并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九)参与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配合开展公共文明建设,提升社区公共文明指数,共建和谐社区。第五条“协调机构”不得对外行文,对物业管理等问题不得单独作出处理决定。机构成员不得领取工资或津贴,不享受任何形式的劳动报酬,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利益关联方请吃、请喝、收受利益关联方礼金、礼品或接受利益关联方提供的其它私人便利或利益。第六条“协调机构”成立的条件(一)非开发商开发的、已实施专业化围合式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综合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二)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或小区一定比例的房主具有较强意愿。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小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或房主均可向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提出成立协调机构的书面申请。其中房主申请的,须至少10%以上房主联名申请。第七条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应于收到书面申请后30日内,组织召开居民大会选举产生协调机构。股份公司应予以3协助和配合。第八条协调机构成员及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一)房主或在职楼栋长(楼管员)可以参选“协调机构”成员。房主参选的,相应物业的在职楼栋长(楼管员)不得参选;(二)长期在该小区居住;(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四)遵守社区管理规约,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第九条“协调机构”原则上由5-11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其中,召集人(主任、组长)由社区居委会推荐1名工作人员担任,其他成员在小区房主或在职楼栋长(楼管员)中选举产生。第十条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根据小区实际情况确定“协调机构”正式成员和候补成员人数。其中,候补成员人数不少于正式成员人数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