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家旅游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5号《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刀29日国家旅游局笫9次局<办公会议、2010年11月8日屮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二0—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木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木办法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三条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旅行社和承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投保第四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下列情形:(-)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管理。第六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并与旅行社经营风险相匹配。第七条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订立书面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第八条旅行社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第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旅行社投保其他商业保险。第十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旅行社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旅行社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同吋按照约定的吋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后,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旅行社耍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同吋订立新的保险合同,并书面通知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但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注销而解除合同的除外。第十三条保险合同解除的,保险公司应当收凹保险单,并书而通知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四条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经营范国等重要事项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必耍时应当依法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第十五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及时续保。第十七条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可以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冇组织统一投保。第三章赔偿第十八条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保险公司依法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第十九条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屮发生保险事故,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通知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