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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ttteee8 2019/12/1 文件大小:8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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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事辩护的辩护词范文审判长,合议庭:我依法接受被告人XXX父亲的委托,并征得被告本人同意,担任他的辩护人;今天出席本法庭履行辩护职责。《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J为此,在开庭前我认真研读了临汾地区检察院(1993)第34号《起诉书九查阅了本案的预审卷宗,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对案卷中涉及到的一些问题向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并且到主要发案地进行了访问,通过这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对本案案情有了较全面的了解。这是一起XX人民注目的案件。《临汾日报》1992年12月16日以“邪恶,在清晨寿终——XX特大蒙面***案侦破记实”为题的长篇通讯,对本案情况作过详尽报道。从而使本案的影响进一步被扩大。令人不安的是,这个蒙面的“邪恶”,并没有真正在那天“清晨寿终”。据大阳村委干部反映:“原来村里人说蒙面人案破了,这下可安然了。可是没过几天又不断的出现这事情。”“这个娃走了有两个月,大阳粮站门口就有一件蒙面入室案,这家男人不在。高##家发生过一起,罪犯进了家,几个女子用被子把罪犯蒙住了。在这娃抓走后,东张乡西堡头连续发生过六、七次蒙面案。大阳村争气家也发生过一次。”群众的反映和本案卷宗材料中反映出来的大量失真失实的有罪证据,使我非常吃惊。出于律师的职责,应当明确地提出我对案的辩护意见: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XXX犯有蒙面***罪。我的辩护观点,有下列本案案卷中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新革在1987年7月9日凌晨,在大阳邮电所持刀蒙面***作案一起。案卷第90页《现场勘查笔录》填写的“现场勘查时间”是1987年7月9日。但是,此笔录纸铅印的时间是“199年月日J因此,辩护人认为此笔录纸的印制时间应当是在90年代。而在1987年7月的“现场勘查记录”不可能写在尚末制做出来的笔录纸上的。该笔录纸的下边有一串铅印的数码,该数码为:,5o按照我国对印刷行业的管理规定,每个印刷厂都有一个自已的编号,在印制信笺、表格等制品时应将本厂代号及印制日期同时印刷到印刷品上。数码"\n的含义是:该笔录纸的印刷厂家是临汾的第35号印刷厂,印刷的时间是1991年8月。请法庭思考,1987年的现场笔录怎么可能填写在91年才印制出来的表格上呢?因此,辩护人认为,这个证据材料是虚假的。2、这起案件的被害人XX写《报案材料》的时间是1987年7月9日。但其所用稿纸的数码是:1040909”。它显ZF稿纸的印刷山昆 时间是90年9月。因此,辩护人认为这个证据材料也是虚假的。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新革1987年7月28日持刀蒙面作案一起。案卷第90页《现场勘查笔录》填写的汽见场勘查时间”是1987年7月9日。但是,此笔录纸铅印的时间是u199年月日J因此辩护人认为,此笔录纸的印制时间,应当是在90年代。而在1987年7月的“现场勘查记录”不可能写在尚末制做出来的笔录纸上的。此笔录纸的数码""也说明它是在1991年8月才被印刷出来的。因此,辩护人证为,这个证据也是虚假的。4、应当说这个勘查笔录只能够在91年8月以后才能填写,但是在“现场保护情况^栏中填写的是“室内现场未被变动”。就是说那个现场至少被保护了四年!显然不能令人相信。5、这起案件被害人XXX写的《报案材料》山昆用纸的数码是:""其印制日期应当是91年4月,但是李春苗写的日期却是1987年7月28日。这显然是不真实的。6、这起案件的访问笔录的时间是1987年"7月28日(卷96页),但是此笔录纸显示的印刷时间却(卷是1991年4月()和1992年3月100页)。因此,这个记录也是不真实的。7、《起诉书》指控被告人1987年11月日在郭行中学作案一起。此案补充现场勘查的时间是是郭行中学22岁的教师——李建新。经本辩护人调查,市教育局出具的证明说“经查档案,教职工花名册(公、民办)无有92年7月15日(卷130页)。“见证人乃李建新的名字”。8、这起案件的《提取笔录》的记录时间是1987年11月15日(卷135页)。但该记录纸显示的印刷时间是( )1992年3月。这个证据材料也是不真实的。9、此案件《提取笔录》上签名的“交物人”、“见证人乃都是李建新。我们知道前面的证据材料说明在1992年“李建新”是22岁,那111昆么1987年他在郭行中学当“交物人”时他应当只有16岁或者17岁。很难设想一个中学校会让这样的一个孩子担此重任。10、辩护人认为,在1992年3月印制出来的笔录纸上记录的《提取笔录九只能说明这个提取行为应当发生在1992年3月以后。那么,在1992年3月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