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2008年7月18H发布并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 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屮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了执业的决定。第^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执业申请书;(二)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 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四)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五)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审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口起五口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耍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止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FI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在审查过程屮,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