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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主体资格:股东资格和股权转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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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主体资格:股东资格和股权转让.ppt

上传人:wwlgqnh 2019/12/1 文件大小:7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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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主体资格:股东资格和股权转让.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其他市场主体的投资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设立公司的限制。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中纪发[2001]2号)和各地市纪委《关于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问题“两不准”的实施意见》,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投资兴办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企业。(离)休干部不得设立公司。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县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国有企业领导不得设立公司。《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因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可以成为投资公司的股东。《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严格限制国有企业的职工、管理人员的持股范围、任职范围,如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等。各省市编办认定的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和参照(党的机关、工青妇机关、市委组织部认定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机关)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人员不得设立公司。《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根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的规定,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因此,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不得投资公司成为股东。《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公司股东,但须借助监护和代理制度,通过监护人代理行使有关权利。、股份有限公司可对公司制企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投资。其所设立的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上市公司可以成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需关注分拆上市的相关政策。分析上市政策几经变化,目前需高度慎重操作。一人有限公司原则上可以成为股东。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再需要取得工商局的投资资格证明。涉及限制类的,需要获得外资主管部门核准。商业银行原则上不得成为非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东,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商业银行依司法判决或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股权的,不属于主动投资行为,属于抵债资产。商业银行须根据相关规定履行抵债资产的清理、变现程序,如可先由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承接股权,并办理变更登记,但应同时要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2条的规定,在两年内将所承接的股权由商业银行予以处分,并在企业章程中作出特别规定。,但是其法人资格并未因此消亡,营业执照的吊销只能说明其丧失了经营的资格,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因此并不影响其对股份的持有,该股东仍然合法持有该公司股份。但是因为其营业执照被吊销,可能存在法人资格丧失的风险,由此将导致股权的不确定性。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拟上市企业申报前其股东的股权必须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和潜在纠纷或不确定性,因此,需要由该股东将股权转给他人,以保证股权权属的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