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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报检员考试业务基础指导: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查封、扣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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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报检员考试业务基础指导: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查封、扣押.doc

上传人:q1188830 2019/12/1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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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0报检员考试业务基础指导: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查封、扣押     一、电子报检的概念电子报检是指报检人使用电子报检软件,通过检验检疫电子业务服务平台将报检数据以电子方式传输给检验检疫机构,经检验检疫业务管理系统和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处理后,将受理报检信息反馈报检人,实现远程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过程。二、电子报检的申请(一)申请电子报检的报检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报检的有关管理规定; 2、已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人登记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 3、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报检员; 4、具备开展电子报检的软硬件条件; 5、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电子业务开户手续。(二)报检单位申请电子报检时应提供的资料: 1、报检单位备案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2、《电子报检登记申请表》; 3、《电子业务开户登记表》。(三)电子软件 1、使用经国家质检总局测试认可的软件进行电子报检。 2、方式: 有安装企业端软件通过专门的平台进行电子报检和通过浏览器进行电子报检两种。三、实施电子报检后的工作流程(一)报检环节 1、电子报检,对报检数据的审核是采取“先机审,后人审”的程序进行。 2、出境货物受理电子报检后,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在检验检疫机构施检时,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 3、入境货物受理电子报检后,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在领取《入境货物通关单》时,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 4、电子报检人对已发送的报检申请需更改或撤消报检时应发送更改或撤消报检申请。(二)施检环节在现场检验检疫时,持报检软件打印的报检单和全套随附单据交施检人员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施检人员通知报检企业立即更改,并将不符合情况反馈受理报检部门。一、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对涉嫌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有根据认为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但海关监管货物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查封、扣押:(重点) (1)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书面审查、现场查验、感官检查或者初步检测后有证据证明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2)非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抽查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3)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4)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 (5)在涉及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中,存在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检验检疫机构认为应当实施查封、扣押,但属于海关监管的或者已被其他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检验检疫机构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海关或者实施查封、扣押的其他机关予以必要的协助。二、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