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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nb6785 2016/1/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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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方面,本罪是一个不太起眼的小罪名,理论界对其研究尚不充分;另一方面,由于法条表述较为模糊,又缺乏相应的司法勰释,,结合刑法理论,对非法行医罪的一些问题加以探讨,以期为非法行医罪的理论研究略尽绵力,也希望尽快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出台为司法实力部门提供指导依据。。罗马人在古罗马时代首次规定了行医的许可证制度,此后,,非法行医罪的产生是与国家对医师执业开始实行许可制度同时的。在中国,直至元代,政府规定了医师的考试制度,在封建法制史上才首次对非法行医作了禁止性规定。至近代,((大清新刑律》规定了非法行医的刑事责任。而后来的民国时期,,1979年刑法典并未规定非法行医罪,直至1997年的修订草案,:一是立法模式不同,很多国家与地区将非法行医作为侵犯行政法益的犯罪而规定于附属或单行刑法,或者概括地规定于‘渲自执业罪”中,但医疗行为与其他特许行为不同,其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直接影响,因此,不能认为其只是侵犯行政法益,而应单独规定于刑法典中;二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不同,对非法行医造成伤亡的,有作为非法行医的结果加重犯处罚,而更多的是作为业务上过失致人死伤罪来定罪。但是对业务过失犯罪特另4是医疗过失犯罪是否应从重尚无定论,因此,不应I;之医疗事故罪这样的业务过失来标准来确定非法行医罪的刑罚轻重。第二部分这部分从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的条文表述出发,对非法行医罪基本构成中的三个问题进行了研究,即:对绗医”行为的界定、对“非法”的认定、对‘‘未再q导医生执业资辛矽的认定以及对q隋节严重”的认定.‘‘行医”行为是一种业务行为,是指行为人反复持续实施或至少以反复持续实施的意思实施医疗行为,,并耳这种活动不需要合法,也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而其中的医疗行为的定义也是众说纷纭,但作为非法行医罪的医疗行为,则应结合非法行医罪的各个构成要件及立法原意,其应该这样定义:医疗行为是指出于医学上的目的,根据对象的具体情况对人体的形态或功能施加影响,应由医师依据专业知识作出,,作为法定犯,非法行医罪的医疗行为还应从一些行政法规对相关活动的界定中寻求理论和实践的参考。对“非法”的理解应采饼可业务说”,只要是‘味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就认为是非法行医,而不论其业务内容如何,并且嗷害人承诺”不能作为免责事由。而对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条件,我国法律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包括普通医生、中医士、医疗美容医师以及医疗气功师,另外还有对乡村医生从业的特殊规定,,要成为合法的医生,必须经过一系列考试合格,然后经审核同意注册才能开业行医。而医生执业资镗;不包括取得《医疗瓠枸执业许可证》,因为医生扰业资格主要是指个人内在的能力而不应包括外在的条件,外在的条件可以作为违规行为,,在超出注册类别与范围行医的情形下,仍有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在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上,应由有权机关作出解释,采取概括性规定与具体示例相结合的办法。需要注意三个方面:;,不宜以其作为严重情节;、时间较长、伪造变造资格证书或非法获取资格证书不应作为严重情节。第三部分这部分主要研究非法行医罪的加重构成中的两个问题,一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标准;二是非法行医加重构成中的因果关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标准应采医疗事故标准,理由有:,其加重构成与医疗事故罪采用了一样的表述方式,这决非偶然;,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甚为复杂,而医疗事故鉴定不仅包括对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还包括对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的认定;,把专业领域的因果关系交由专家判断,而对与刑事责任有关的因果关系仍由法官判断;,可更好地涵盖由过失医疗行为所造成的复杂后果。非法行医罪加重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其在第一个层面应交由专家判断,但这样判断出来的因果关系只是事实因果关系,不能作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来确定行为人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