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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方式方法.doc

上传人:redkcbx064 2016/1/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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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方式方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方式方法摘要: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考察试用并据以决定是否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重要阶段,用人单位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关键词:试用期;录用条件;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中图分类号:F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6009301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考察试用并据以决定是否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重要阶段,双方当事人特别是用人单位往往需要在此期间通过各种方式考察相对方,如果在试用期间,双方当事人发现相对方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主观预期,均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解除劳动合同。尽管试用期条款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大部分企业都会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是劳动合同法的重大变化,同时也给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一般来讲,试用期内经过双方的了解和考查,认知了彼此。双方开始考虑是否进入“正式期”。而用人单位不能再像以往一样,简单的说一句,“员工不适合公司的岗位需要,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实际上是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反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需要满足四个法律要件:要件一是相关劳动合同等书面规则中存在录用条件约定或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应明确的规定员工的录用条件,可以在入职须知、员工手册中体现并需要员工签字确认。企业可以将四类因素确定为录用条件:一是能力因素,如学历、经历、资质、绩效,还包括试用期考核成绩等等;二是态度因素,如遵守纪律状况等等;三是身体因素,有无特殊疾病等等;四是法律因素,有无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手册等。值得注意的是未婚未育等侵权性条件或乙肝病毒等歧视性条件,不能作为录用条件的内容。但在试用期发现患有精神病是可以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内容的。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1)伪造学历、证书与工作经历的;(2)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所列内容与自然情况不符的;(3)经体检发现患有传染病、不可治愈以及严重疾病的;(4)器官残缺或肢体残缺,以及填写虚假体检信息的话;(5)不能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或者经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话;(6)拒绝接受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的话;(7)非因工伤无法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话;(8)有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