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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条文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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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条文对照表.doc

上传人:业精于勤 2019/12/3 文件大小:39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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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条文对照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司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二條公司分為左列四種: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第二條公司分為左列四種: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二、有限公司:指五人以上、二十一人以下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七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一、承認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在我國企業經營實務上有其必要,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並降低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股東人數為二人,俾與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人數銜接。二、、增修有限公司為一人以上股東。三、第二項未修正。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本法規定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在直轄市以外之地區,由經濟部辦理。為考量實際作業之需要,爰配合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及訴願法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規定,增訂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法所定之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第六條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第六條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發給執照後,不得成立。為配合公司登記電腦化作業,爾後人民得透過電腦連線查詢公司基本登記資料,無核發公司執照之必要。又公司執照核發後,如公司解散或經勒令歇業後,公司仍持有公司執照,作為交易工具者,則恐有危害社會交易安全之虞;再者,目前行政機關行政作業上,均以公司執照影本為據,核發相關證照,致解散或經勒令歇業之公司仍得持公司執照影本辦理,實務上滋生爭議,參考日本立法例亦無公司執照,爰予刪除﹁並發給執照﹂之文字,以杜紛擾。為維護社會交易安全,俾公司提供詳實之公司登記資料,爾後廢止執照後,公司得依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請求主管機關核給證明書,以確認公司之登記現況,當可杜絕現行實務上之弊端。第七條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直轄市政府審核之。第五條增訂第二項後,自已含括現行條文規定事項。又審酌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為查核公司登記資本之確實性,爰將現行條文修正為規定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第九條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第九條公司設立登記後,如發現其設立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有違法情事時,公司負責人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公司負責人對於前項登記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前三項裁判確定後,由法院檢察處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現行條文第一項所定「違法」,其意義為何,並不明確,在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下,應具體明定違法態樣,且該項原係為防止虛偽不實登記而設,此種違法行為,刑法已有處罰,毋庸於本法另定罰則,爰刪除第一項。對登記事項為虛偽記載者,原即應依刑法規定處罰,毋庸於本法中另為贅文,爰刪除第二項。三、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為第一項,並為防患經濟犯罪違法案件,將罰金數額酌作調整。四、為貫徹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