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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cweywk961 2016/1/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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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差异摘要:我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采取统一立法模式,实际是混淆了两种组织形式之间的根本差异,造成了实践中的问题。本文通过考察两种公司的差异来说明此问题。关键字: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立法模式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采取的是统一立法模式。尽管采取了分章的方式,规定了在设立程序、融资方式、股份划分、股份转让、股东人数等方面存在着不同,但是两者最根本的权利义务规则是一致的。实际上,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本质的差异,这种统一的权利义务规则体系是否合理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历史渊源、法律属性和立法范式三个层面详尽考察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差异。一、历史渊源有关商业组织的起源一向是有争议的。一般认为,合伙起源于古罗马。随着商事交易对稳定的大额资本及企业组织需求的加强,合伙组织经营的持久性增强,契约期限逐渐消失,商号逐渐客观化、固定化,合伙本身发展成为一种客观的、持久的企业,这就是无限公司的形成。无限公司的无限责任令其望而生畏。这促进了两合公司的发展,无意于公司经营的股东取得有限责任特权,希望控制公司的股东才承担无限责任的代价。包含着股份有限公司内在萌芽的两合公司进一步向股份有限公司转化。到了17世纪后半叶,英国东印度公司开始了后期改组。随着股份制的实现,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股东大会成为完全的民主大会,这标志着现代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确立。有限责任公司是最晚出现的一种公司组织形态。与股份有限公司背后数千年的发展历程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产生于经济生活实践,而是由法学家、经济学家及立法者联合设计出来的,属于制度创新的产物。1884年,德国对1861年《德国商法典》作了修订,该修正案严格限制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使得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十分适合于规模不大的企业。而经济生活实践迫切需要为小企业设计一种新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形式。于是,1892年4月20日德国颁布了《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使有限责任公司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起来。其后,有限责任公司在世界各地以各种形式迅速普及。二、法律属性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历史渊源不同,法律属性也存在差异。关于有限公司的法律属性,一直存在资合性与人合性之争。按照立法者的设计初衷,有限公司的第一属性应当是资合性,因为这种投资工具具有资合性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本质的特征――有限责任制度。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根源于其所有与经营的合一。有限公司一般都是中小企业,公司股东一般都积极地参与公司管理。实践中很多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分红,股东以参加公司管理的工资收入为获取回报的主要来源。这种类似合伙企业的所有经营合一决定了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良好协作是非常重要的,决定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所有与经营合一决定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和封闭性,这本身就证明了有限公司中人合属性优于资合属性。最明显的例证是资合性与人合性的颠覆对有限公司的影响程度不同。公司法上有限公司的资合性在实践中多被修正,但这对有限公司的运行影响并不大,只是相对模糊了有限公司与合伙组织之间的界限。相反,倘若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受到损害,公司的运行就要出大问题了。无论是资本锁定、权益冻结还是公司僵局,皆因有限公司人合性受到损害而生,这不仅严重影响有限公司的运行,甚至会危及有限公司在制度层面上的正当性。我们对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属性的判断是其以人合性为本,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