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北京联通高速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管理规定北京联通高速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工信部有关禁止互联网带宽违规转接的规定,为规范高速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管理,制止客户违规接入行为,促进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健康发展,依据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高速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管理规定明确了高速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的定义及分类、审批管理规定、协议签订要求、违规接入管控机制、业务稽核规定、管理职责分工等内容。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北京联通各部门、各中心、各分公司、网络分公司。第二章业务定义及分类业务定义:高速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以下简称大带宽业务)是指接入我公司互联网累计带宽在100M(含)以上,或通过边际网关协议(以下简称BGP)接入的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客户分类:根据客户性质的不同,可将申请大带宽接入业务的客户分为三类:(见附件1:《互联网骨干网经营单位名单》),上述单位通过国家级互联网交换中心实现与中国联通互联网互通,或通过互联网骨干网北京核心节点和其他经许可的节点接入;,拥有互联网接入服务资质的客户(ISP),该类客户申请带宽资源只用于发展终端用户;,该类客户申请互联网专线接入仅用于本单位范围内使用。接入方式:依据接入方式的不同,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包括静态路由接入和动态路由接入(含BGP)两种。第三章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类客户的接入申请和协议签署,由集团总部监管事务部集中管理。我公司不得自行受理第一类客户接入申请。第二和第三类客户的BGP业务申请由市场部归口管理。按照原中国网通文件《关于印发中国网通集团互联网BGP接入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中网市场〔2005〕1315号)的规定,BGP业务需报集团公司审批,目前集团公司BGP审批单位为集团集客部。各销售部门在接到BGP业务申请后,需填写《BGP接入业务审批单》(附件3)并附客户营业执照、资质材料、AS号码及IP地址授权文件、自带IP地址的审核情况等文件的扫描件,以签报形式上报集客部,集客部经与市场部会签取得一致意见后,由集客部上报集团集客部进行审批。获得集团批复后,方可签署相关业务协议。第二和第三类客户除BGP之外带宽在200M(含)以上或客户自带IP地址在16个C类地址(含)以上的接入申请需报集团集客部审批。各销售部门在接到上述业务需求后(即同一名称客户累计带宽达到200M(含)以上或自带IP地址达到16个C(含)以上),需填写《高速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审批单》(附件2)并附客户营业执照、资质材料、自带IP地址的审核情况等文件的扫描件,以签报形式上报集客部,集客部经与市场部会签取得一致意见后,由集客部上报集团集客部进行审批。获得集团批复后,方可签署相关业务协议。各销售部门要注意审核第二类客户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年检情况记录。对于超出地域范围申请大带宽接入的ISP,或已列入黑名单的客户,原则上不予审批。第二和第三类客户带宽在200M以下和客户自带IP地址在16个C类地址以下的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按照现有业务流程处理。各销售部门在集客部及各营业厅台办理符合本文规定的需上报审批的业务时,要注意提交已获得的集团公司的批复文件,并在受理时通过CSM系统上载批复文件随工单系统进行流转。第四章协议签订要求客户自带AS域号或IP地址接入时,各分公司要在协议中明确客户AS域号、IP地址等信息。业务开通后,客户如需变更AS域号或IP地址,必须重新签订业务协议。各分公司在与客户签订业务协议的同时,必须签订《互联网用户入网责任书》,要求客户不得泄露国家机密,提供非法互联网信息,传播色情暴力等违法内容。第五章违规接入管控机制违规接入行为的界定。本管理规定所指违规接入行为主要是:、上海、广州核心节点(或其他经许可的节点)与中国联通互联网直联的行为,利用第三方提供的互联网转接(穿透)或以最终用户名义接入中国联通互联网的行为;,或在经营资质许可范围外进行跨省接入的行为;,却将我公司带宽资源转租或提供给第一、第二类客户,或用于发展终端用户的行为。网络分公司应建立违规接入管控机制,并逐步建设网络技术手段用于发现违规接入行为。对客户AS域号、IP地址的管理和大带宽接入业务的流量监控,要纳入网络运行维护的日常工作体系中。违规接入行为的发现。网络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