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淮安市楚州区司法局法律服务投诉处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务院《信访条例》、《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淮安市楚州区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行政机关监管的司法鉴定所、法律援助中心、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被投诉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应遵循归口受理、分级负责,依法办理、程序规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第二章管辖权限第四条淮安市楚州区司法局法律服务投诉处理中心(以下简称这局投诉处理中心)由纪检组、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公律科、司法鉴定科、法援科、基层科、社区矫正科组成。第五条区局投诉处理中心直接负责淮安市楚州区直属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处理工作;对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各科室和区法律服务行业协会查处不力的投诉进行督办。第六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有利于办理投诉案件的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办理由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辖的投诉案件,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协助。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有利于办理投诉案件的实际需要,可以申请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办理应当由本级办理的投诉案件。第三章投诉受理第七条区局投诉处理中心收到法律服务投诉来信,应加盖信访收信戳,填写收信时间,登记投诉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姓名、单位、投诉的主要问题等内容。第八条接待法律服务投诉来访,应有2名以上接待人员,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并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姓名、单位;投诉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投诉的证据;是否已向其他部门投诉以及其他部门处理的情况等内容,制作谈话笔录,经来访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手印)确认。第九条接听法律服务投诉电话,应使用电话记录本进行如实记录。电话记录的内容包括:来电时间、投诉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姓名、单位;投诉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节、有关证据;是否已向其他部门投诉以及其他部门的处理情况等。记录人员应将投诉内容与投诉人进行核对、确认。第十条区局投诉处理中心在接到法律服务投诉3个工作日内,应根据投诉内容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应当受理的,填写《法律服务投诉受理呈批表》,呈报区局分管领导审批。需要转办或交办的,发出转办或交办通知,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服务投诉不予受理:(1)没有明确被投诉主体的;(2)被投诉主体不属于淮安市楚州区司法行政机关管辖范围的;(3)匿名投诉,且投诉内容中没有具体投诉事项和没有指明违法违规详细情况的;(4)投诉事项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规范、规定的违法违规情节的;(5)投诉事项正在调解、仲裁、诉讼程序和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查处或办理中的。(6)投诉事项已经调解、仲裁、诉讼终结或经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处理终结,投诉人又不能提供新的投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