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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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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模板.doc

上传人:梅花书斋 2019/12/16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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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模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莱芜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对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行为的投诉处理,增强法律服务人员依法执业和优质服务意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律师法》、《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颁规章,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照本办法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三条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投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称投诉人;投诉人投诉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及其法律服务人员称被投诉人。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设立负责投诉处理工作的业务科室,具体办理投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投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查阅文件资料;  (三)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审查被投诉行为是否有违法违规之处;  (四)对被投诉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投诉处理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定期将投诉查处工作情况向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第七条对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转办或指定处理的投诉案件,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投诉处理情况。第二章投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八条投诉人提出投诉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方式。书面形式投诉的,投诉人应当署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系方式;口头投诉的,投诉处理工作部门当场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投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投诉人核对签名。   第九条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市直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投诉的受理,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投诉的受理。区司法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投诉的,市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受理。必要时,市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或指定区司法行政机关受理。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匿名投诉除外),未书面告知的,收到日期即为受理日期。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虽有违法违纪的事实,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  (二)依照规定应当由法律服务机构受理的投诉;  (三)投诉人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含糊不清的;  (四)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  (五)匿名投诉的。   对(一)、(二)项,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受理机关或机构提出,对(三)、(四)项,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案件,应由投诉处理业务科室填写《投诉案件受理登记表》,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受理意见。[FS:PAGE]第三章投诉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证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被投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