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Basel2信用風險標準法簡易版李三榮1、前言巴塞爾委員會於1999年6月及2001年1月分別公告新資本協定(ord,Basel2)草案第一、二版(Consultativepaper1&2,CP1&2),並於2002年10月進行第三次業界試算(QuantitativeImpactStudy3,QIS3),視其結果進一步修正後,於2003年4月公告草案第三版(CP3),邀請業界於7月底前表示意見,並將於2003年底定案公佈,預期自2006年底起於部分國家開始實施。新資本協定之主要架構如下:支柱一最低資本:定義適足資本及其對銀行風險性資產最低比率的原則信用風險標準法資產證券化內建評等法基礎風險沖抵進階市場風險標準法內建模型法作業風險基本指標法標準法進階法支柱二監理檢視:要求監理機關對銀行適足資本計提及資本分配是否符合相關標準進行質、量性評估,並做必要之早期干預支柱三市場紀律:規定資訊公開揭露條件,以促進市場紀律註:本表灰色格為現行資本協定涵蓋範圍,其餘部分為新資本協定增加部分CP3針對QIS3業界試算結果及意見反映,修正幅度不大,但值得注意的是基於標準法上,公佈供較小型銀行採用的「標準法簡易版(SimplifiedStandardizedApproach)」。2、標準法簡易版標準法簡易版有關規定大抵上融合現行協定(Basell)簡易且一體適用的標準,及新資本協定採用外部信用評等及信用風險沖抵(CreditRiskMitigation)等觀念,並及於「作業風險(OperationalRisk)」之適足資本的計提標準。本法計算風險性資產(RiskWeightedAssets)及據以計提適足資本仍依現行協定規定公式計算:風險性資產=(資產面額-特別呆帳或損失提存)×風險權數(×風險轉換係數)應計提適足資本=風險性資產×8%析述簡易法針對各種風險性資產之適足資本計提有關規定如下:、對中央政府之債權對各國中央政府(中央銀行)債權之風險權數依OECD網站()公佈ExportCreditAgencies(ECA)對各國之信用評等訂定如下:ECARiskScores風險權數10%220%350%4~6100%7150%金融監理機關對本國中央政府(中央銀行)之本位幣債權得訂定較其評等較低之風險權數,則外國之監理機關亦可同意轄下銀行對該國之本位幣債權適用該較低之風險權數。、對其他官方機構之債權對地方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PublicSectorEntities,PSEs)之債權原則比照對銀行債權之風險權數,監理機關亦得裁量比照對中央政府債權之風險權數,則外國政府亦得同意其轄下銀行比照適用之。對BIS、IMF、ECB、EU,及國際多邊開發銀行(MultilateralDevelopmentBank,MDB)如:IBRD、IFC、ADB、AfDB、EBRD、IADB、EIB、NIB、CDB、IslamicDevelopmentBank、CEDB之債權的風險權數為0(即免計提資本)。對其他國際多邊開發銀行債權之風險權數為100%。、對銀行及證券商之債權依ECA對其註冊國中央政府信用評等訂定之銀行風險權數如下:ECARiskScores風險權數一般資產短於三個月本位幣資產120%20%250%20%3100%50%4~6100%50%7150%100%對銀行原始貸放期間三個月以內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