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Basel2信用風險標準法(註一)李三榮前言新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2)是以:最低資本、監理檢視(審查)及市場紀律(公開揭露)三大支柱架結構而成。最低資本對信用、市場及作業等三項主要銀行風險所規定的適足資本計提分別訂定:標準法及內建法供銀行選用,並就風險沖抵所可減少之資本計提訂定作業準則。新資本協定架構圖支柱風險種類資本計提風險沖抵標準法內建法一最低資本:定義適足資本及其對銀行風險性資產最低比率的原則。信用風險標準法內建評等法基礎資產證券化及信用風險沖抵標準法簡易版進階市場風險標準法內建模型法風險沖抵作業風險基本指標法進階法標準法二監理檢視(審查):要求監理機關對銀行適足資本計提及資本分配是否符合相關標準進行質、量性評估,並做必要之早期干預。三市場紀律(公開揭露):規定資訊公開揭露條件,以促增進市場紀律。本表灰色格為現行資本協定涵蓋範圍,其餘部分為新資本協定增加部分。換言之,新資本協定就信用風險的資本計提大抵上就分為:標準法簡易版(SimplifiedStandardisedApproach),標準法(StandardisedApproach),基礎內建評等法(FoundationInternalRatingsBasedApproach,FIRB),,進階內建評等法(AdvancedInternalRatingsBasedApproach,AIRB)上述四種不同的方法,各銀行可就其經營規模、業務範圍自行選用最適當的方法,計提信用風險資本。其中內建評等法係依銀行於內部自行建置的風險評估模型所預測的風險大小來計提適示足資本,可使所計提之的資本更能反映所承擔的實際風險,以落實銀行的風險管理,並藉由監理檢視及公開揭露兩大支柱來防止內建模型銀行的敷衍及惡用。至於標準法則訂有銀行計提適足資本的標準比率,因此,標準法應該說只能視為是訂有適足資本計提「標準」的方法,而非不是新資本協定中最「標準」、最好的的資本計提及風險管理方法。由於信用風險標準法是依照規定之風險權數計提適足資本,甚至在還另訂有「標準法簡易版」供小銀行採行,因此,對風險衡量及管理的理念大抵上與現行協定(Basel1)的做法差異不大更小。所以據此計算而得之「法定適足資本(RegulatoryCapital)」無法充分反映實際風險,也就是說與實際風險應計提之資本(apital)不相契合。更精確地說,銀行採用標準法所訂之定標準來計提適足資本雖然簡便,但對授信風險的管理是不夠精確的。有關新資本協定信用風險標準法的規定,可劃分為兩方面:一為計提適足資本的最低標準;另一為可憑以減少資本計提合格信用風險沖抵(Mitigation)的作業準則。適足資本之計提原則上,銀行所有合格資本的總額應為其資產加權後之的風險性資產總額的8%以上,即:銀行的適足資本率若低於8%,便必須辦理增資或節制其風險性業務之擴展,減少其風險資產。而授信資產應計提最低適足資本的計算方式為:每筆授信資產應計提適足資本=(授信資產金額×風險權數×信用轉換係數)×8%(最低)=加權風險性資產額×8%其中信用轉換係數(CreditConversionFactor,F),表內授信資產項目原則為100%(等於1),故在一般說明或計算時常忽略之;表外項目則依其類別按協定規定之轉換係數計算之。新資本協定信用風險標準法針對個別授信資產(RiskAssets,如:授信、投資等)所訂定之「風險權數」,分別取決於:借款人種類,及外部信用評等機構對借款人之信用評等。借款人種類依據Basel2之規定,標準法將授信資產分為下述數種類:對中央政府(國家)之債權。對地方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債權。對國際多邊開發銀行之債權。對銀行之債權。對證券商之債權。對企業之債權。零售資產。自用住宅抵押貸款。商用不動產抵押貸款。逾期放款。高風險項目。其他資產。表外項目。、中央政府、中央銀行等代表國家主權之機構。依據下述三種不同之外部信用評等:外部信用評等公司之評等,或採用符合OECD所認可之評等方法「ExportCreditAgencies(ECA)」(如我國之輸出入銀行,惟我國之輸出入銀行依瞭解並未採用符合OECD所認可之評等方法)之評等,或逕依OECD網站(http//輸出信用評等機構「ExportCreditAgencies(ECA)」對各國之評等。同一國家具備多個評等時,應依規定原則選用適用評等()。各評等之風險權數如下:信用評等AAA~AA-A+~A-BBB+~BBB-BB+~B-BelowB-無評等ECA評等1234~67風險權數風險權數0%20%50%100%150%100%針對銀行對政府之本位幣債權資產,各該國監理機關得訂定適用較其信用評等低之風險權數,惟外國政府亦得同意其所轄銀行之此項風險性資產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