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家体育总局令《践身吒劝管邂办法》巳千2006年】1月】,保障健身气功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健身气功相关的活动,适用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健身气功,是以增进身心健康为冃的,以白身形体活动、呼吸吐纳、心理调节相结合为主要运动形式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中华悠久文化的组成部分。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地方各级健身气功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中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口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中请人。第六条任何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批界”、“宇宙”以及类似字样。第二章健身气功功法第七条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统一定名为“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并颁发证书。第八条申请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属于健身气功范畴;(二) 功理健康科学;(三) 按照科研课题的办法进行编创;(四) 经实践和科研检测,健身效果明显。第九条申请审定批准健身气功功法,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首先向当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评审,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申请。第十条申请审定批准健身气功功法,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 中请书;(二) 申报者的身份证明;(三) 所编创功法的科研课题报告;(四) 功理、功法的文字和声像材料;(五) 反映健身效果的科研数据;(六) 有关学科专家评定推荐书;(七)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第三章健身气功活动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第十二条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二) 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三) 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四) 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五) 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六) 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七) 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