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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电子支付相关信息简报电子支付相关信息简报(17期)非金融机构支付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  2011年02月23日 11:37  中国金融杂志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市场监管原则,关系到电子商务的成败,关系到中国支付网络体系的安全与效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  欧阳卫民我国电子商务自20世纪90年代起步以来,很快进入快速发展期,交易额以年均40%的速度增长。2009年,,电子商务已渗透到经济和社会各个层面。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顺应了商务电子化趋势,为电子商务提供了便利、高效的资金清算服务。与此同时,有关非金融机构备付金管理、系统稳定性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需要高度关注。如何促进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电子商务的成败,关系到中国支付网络体系的安全与效率。作为支付体系监管者,中央银行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发展比较早的一些国家,其监管理念已经或正在发生改变,即由倾向于“自律的、放任自流的”理念向“强制的监督管理的”理念转变。如美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案》、欧盟的《电子货币指令》和《内部市场支付服务指令》,均要求具有资质的机构有序、规范地从事支付服务。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定义,“支付是付款人向收款人转移可以接受的货币债权。货币债权通常表现为现金、商业银行或中央银行存款等形式” 。非金融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扩展和丰富了传统支付的内涵和外延,在现金、商业银行或中央银行存款形式之外创造了新的债权形式,即“预付价值”。此外,非金融机构支付突破了原有支付工具的物化载体和支付渠道,进一步推动了支付工具向电子化、货币向数字化方向发展。由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中的货币债权转移可以在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体外进行,这就给支付体系和金融安全带来新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国际上逐渐达成共识,要求各国加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的监管。 2009年4月,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对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2010年6月14日,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实施行政许可。2010年12月,发布《非金融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办法》和《细则》的发布,意味着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已经确立。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原则支付服务业作为从事资金转移服务的专门行业,涉及客户的切身利益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行业和事项。《刑法》第225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属于刑事犯罪。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的法定职责,人民银行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监管支付服务机构和市场行为,同时要按照《办法》和《细则》有关要求,做好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行政许可和对支付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原则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依托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计算机和现代通信技术,突破时空限制,让支付服务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对整个金融业的影响极其深远。非金融机构提供的个性化、功能化支付服务方案,如为较小金额支付和微支付提供非现金解决方案,面向更广大的客户群体,触及更微观、更深入的社会经济活动,成为传统标准化银行结算服务的有益补充,并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发展壮大,是现代支付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应该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符合事物发展必然趋势的新生事物,代表了先进的金融生产力、代表了先进的支付文化和服务理念,代表了广大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远大前程。对此,我们要充分肯定和支持,要积极鼓励和推动。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原则,重点在于要支持为电子商务服务的互联网支付的发展;支持为扩大银行卡应用的线上E-POS收单业务和线下实物POS收单业务发展;而对于预付卡业务,应实行分类管理。一是支持和鼓励用于公益事业、公共交通等领域方便百姓日常生活的预付卡服务。二是要规范商业企业发行并受理的预付卡业务,使其在方便公众消费上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要限制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经营的专业预付卡公司的盲目扩张,凡是不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关于发票、备付金实名登记等相关管理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整顿、清理和打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当然,我们也应清醒地意识到,非金融机构支付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包括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存在着泄露、被盗用或滥用的风险,客户备付金存在被挪用、转移或投资于高风险资产的风险,以及一些服务合同中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对客户合法权益的损害等。二是随着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的非现金化,利用现金犯罪逐步向利用非现金犯罪转移,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比如,利用网络充值漏洞制造Q币并兑换现金非法牟利;利用非金融机构支付平台为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