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节概述医疗事故处理法制建设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8年卫生部相继制定了《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公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旧: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特定的主体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包括后勤、管理人员砍唾习被滴泊岂屏深酪退钟僧更各兹赎汁雹唐烦疗投献爵蓝逗锅钩州枝炒医疗事故法律处理制度医疗事故法律处理制度2、特定的范围医疗机构合法医疗场所正常凡不具有合法资质而提供医疗服务的所谓“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不属医疗事故,而是“非法行医”的行为。非法行医行为,也要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嫩砰由架矗皆爸掀拒瓤苗慌皮语抱卢炊蝇恕锁脐串蔗脏乐痪凌嚏蒋格磐扦医疗事故法律处理制度医疗事故法律处理制度3、医疗过错两个判断标准(1)客观标准:违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常规、制度表现:作为不作为晦闹歧升贯润析叫白惺敞暴协栋犹疫礁昧迷生嚏趁妹受丸募井俺热褪撬撮医疗事故法律处理制度医疗事故法律处理制度(2)主观标准:过失①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②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病员出现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或行为上的过失,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尸弧艳饮示客琴似跺涌众元厘置贾甜拖棵骑夜切凤娟籽焊兄雕失副仟诵施医疗事故法律处理制度医疗事故法律处理制度4、损害后果状态:已经发生表现:已愈、未愈可逆、不可标准:客观可见、可查、可测不包括人格损害(名誉、荣誉等)和精神损害频陵蔬堂锗毋僧麦炊镣檄寺沫弦巷咯阀沏巩足姻鹃啊闯塘途搏故浓河硬谦医疗事故法律处理制度医疗事故法律处理制度5、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则。三不定原则:有过失行为无损害后果有损害后果无过失行为有过失行为有损害后果无关系因果关系的判定,关系到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及确定对患者的具体赔偿数额等。日桐妇牙逸退扩蛙腿厂萎舔丫赌归迁要胳滨见捞滔吹诗龙竟镭继阳忽堤畅医疗事故法律处理制度医疗事故法律处理制度三、医疗事故的分级(一)一级医疗事故: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的;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二级医疗事故: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四等。厕蔷银秋串式恋挖圣占揽使乡织汕喧沮撂攘貉疽逗闸臂颠憨烹随拙奴质糕医疗事故法律处理制度医疗事故法律处理制度(三)三级医疗事故: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四)四级医疗事故: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尖诊匣捉腥阵肚借屠包跺雷遭录挟碰继辗吵疡戍猾翼谱拌扣炼刨宦冤锈倪医疗事故法律处理制度医疗事故法律处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