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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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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doc

上传人:pppccc8 2019/12/8 文件大小:6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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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成都市卫生局文件成卫基妇〔2010〕27号成都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卫生局:根据《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成委发〔2009〕30号)精神,为深化我市城乡统筹和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长远目标,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按照《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成都市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C类服务包(试行)》(以下简称《C类服务包》),开展规范化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 工作目标。到2010年底,按照国家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要求,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50%;到2011年底,结合全民身体健康体检项目,充分运用电子信息化系统,城区居民建档率达90%、农村居民建档率达80%。到2015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符合基层实际的,统一、科学、规范的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制度。以健康档案为载体,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连续、综合、适宜、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二) 基本原则。1•政策引导、居民自愿。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城乡居民自愿参与建立健康档案工作。、循序渐进。按照《C类服务包》具体要求,优先为65岁以上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孕产妇、0-3岁儿童等重点人群建立健康档案,逐步扩展到全人群。、有效使用。规范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保证信息的连续性、完整性和有效使用。、信息共享。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充分利用辖区相关资源,共建、共享居民健康档案信息,通过电子信息化,实现全市城乡居民健康信息一卡通。二、积极推进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一)逐步建立健康档案。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应当在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负责。通过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日常门诊、健康体检、医务人员入户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服务提供情况做相应记录。健康档案信息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准确。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合做好健康档案的补充和完善工作。居民健康档案内容主要由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记录、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及其他卫生服务记录组成。具体内容和方法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有关要求。(二) 有效使用健康档案。健康档案应当统一存放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调取并查阅居民健康档案,及时记录、补充和完善健康档案。要做好健康档案的数据和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分析等信息统计工作,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健康动态变化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适宜技术和措施,对发现的卫生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医疗和康复等服务。以居民健康档案为平台,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实现对城乡居民的健康管理。(三) 规范管理健康档案。城乡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为居民建立及使用健康档案时,要符合《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调取、查阅、记录、存放等制度,明确居民健康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