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 量刑的指导原则(一) 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为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序,决定判处的刑罚。(二) 量刑既耍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利预防犯罪的冃的。(三) 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四) 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i地区同一吋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二、 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步骤1、 根据基木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 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杲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3、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 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2、 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3、 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乂聋乂哑的人或考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菲预备、犯罪未遂、犯菲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4、 被告人犯教唆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5、 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三) 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左刑幅度内、II罪责刑和适应的,可以直接确也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2、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月•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泄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泄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3、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口J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4、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町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和适应的,捉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宣告刑。5、 综合全案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6、 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不需耍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7、 拟宣告刑和宣告刑均以刀为单位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拟宣告刑为I•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在确定宣告刑时,可以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