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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未婚同居事实+彩礼如何返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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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未婚同居事实+彩礼如何返还.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12/9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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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未婚同居事实+彩礼如何返还.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存在未婚同居事实彩礼如何返还刘翔张聘(人民法院报法官说法2014年2月20日)【案情回放】    王某与周某经人介绍相识,交往一年多后双方订下了婚约,在酒店举行了由双方父母参加的小范围订婚仪式。王某应周某要求,按照当地****俗送给周某彩礼现金5万元及首饰一宗,还给了周某改口费2000元。王某与周某随后开始同居。周某数月后怀孕,王某非常高兴,多次催促周某办理结婚登记,但周某此时却认为双方过去了解不够,同居一起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合,不愿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并自行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花费医疗费3000元。    周某提出分手后,王某最终表示同意,但认为既然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周某应当返还其此前给予的彩礼、改口费。周某则以二人已经同居一段时间、自己怀孕受到伤害为由拒绝返还彩礼、改口费,同时还要求王某支付其人工流产的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因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退还上述婚前彩礼5万元及首饰一宗,另有改口费2000元也要求返还。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多次调解未成,最终作出如下判决:周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某所送婚前彩礼现金5万元及首饰一宗;驳回王某要求周某返还改口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不同观点】    本案中,王某按照当地****俗向周某给付彩礼,并与其具有了共同生活的事实,但最终双方因种种原因解除婚约,未进行结婚登记,这种情况下,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返还标准及法律依据是什么?对此问题审理中存在争议,而争议的实质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存在不同理解,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规定的本意是以双方是否共同生活为判断分手后返还彩礼与否的标准,现王某与周某二人已经共同生活多时且致周某怀孕后又堕胎,故二人分手后,周某无需返还彩礼。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确定了彩礼是否返还的判断标准,应看双方是否缔结了婚姻关系并共同生活,这两项条件缺一不可。现王、周双方虽同居但未登记结婚,周某应当全部返还王某的彩礼。    第三种意见认为:上述司法解释虽然确定的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与共同生活二者兼备作为返还彩礼的完全免责抗辩依据,但并不意味着两项条件只具其一时相对人仍然需要承担全额返还责任,而应当理解为条件部分成就即部分免责。实践中此两项条件可各对应50%的彩礼份额,故周某对王某所送彩礼可以留下一半,返还一半。    【法官回应】    未婚同居分手后彩礼应当全部返还    未婚同居分手后给付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如何返还,可以从给付彩礼的法律性质、责任分配原则以及影响行为效力的因素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有人据此认为凡涉及身份关系的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