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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婿协议书.doc

上传人:wxc6688 2019/12/10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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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招婿协议书招婿协议书篇一:招上门女婿协议书招上门女婿协议书立协议人:李正柱,男,汉族,现年48岁,系环县曲子镇董家塬村李高岭自然村人,现有两个儿子,长子李宝林,现年24岁。次子李宝忠,现年22岁,系环县曲子镇董家塬村李高岭自然村人。张福,男,汉族,现年49岁,系环县曲子镇五里桥村五里桥自然村人。现有女儿两个,长女张晓晓,现年27岁,次女张佳薇,现年25岁,系环县曲子镇五里桥村五里桥自然村人。男方李宝忠与张佳薇自愿结婚,为了构建和谐的家庭环境,避免今后生活中的琐事造成生活的障碍,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李宝忠自愿上门为婿,经过双方家长同意,不更名变姓;二、为了夫妻生活安定团结,也为了夫妻双方的家庭和睦相处,李宝忠自愿随带小车一辆,价值7万元,带彩礼现金51680元,小车属李宝忠和张佳薇今后生活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以前的个人债权债务均由各自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债权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以便在今后的财产分割上有一个合理的依据;三、夫妻双方婚后出生的第一个孩子,如果是男孩,该男孩姓氏先母后父,如果是女孩,随母姓(特殊情况以具体情况协商决定)。四、为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促进家庭和谐、和睦切实保证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协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协议如下》的相关规定?对于本案是否适用《合同法》的问题,产生了以下两种意见:合同法》的问题,产生了以下两种意见》的调整范围。2、该招婿书可分为招婿和遗赠扶养两部分,原告仅就遗赠扶养协议部分要求解除,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一般原则的规定。就该“招婿书”的约定内容来看,其主要涉及两方面的法律关系:合同法》关于合同一般原则的规定。就该“招婿书”的约定内容来看,其主要涉及两方面的法律关系》的有关规定;对于遗赠扶养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就应当适用调整遗赠扶养关系的法律。目前,我国对于遗赠扶养协议在继承法中有一些规定,但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那么可否将遗赠扶养协议视为合同,适用《合同法》中对于合同的一般规定呢?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签订的关于遗赠和扶养的协议,是一种双务法律行为,遗赠和扶养互为对价。《合同法》第2条对于合同给出了明确定义:合同法》中对于合同的一般规定呢?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签订的关于遗赠和扶养的协议,是一种双务法律行为,遗赠和扶养互为对价。《合同法》第2条对于合同给出了明确定义》应当说是勿庸置疑的。三、法院是否有权判决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法》第96条对于解除权的行使做出了规定:合同法》第96条对于解除权的行使做出了规定》的规定,被解除合同的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若对法院由此做出的裁决不服,还可以提起上诉,这样被解除合同的一方其实就有两次获得救济的权利。而如果将判决解除合同的权力赋予了法院,那么被解除合同的一方只有通过上诉这一条途径寻求救济了。相比较而言,被解除合同的一方无形之中就少了一次获得救济的权利。有的学者在其著作中指出,法院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可以裁决合同解除,对此,我不敢苟同。因为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还不能找到法条依据,并未为我国合同法所承认,若将此情况下的合同解除权赋予法院,将可能会导致法官权力的滥用,而导致本不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由法官强行拉入其中并予以解除,而且同样会使被解除合同的一方失去一次获得救济的权利。因此,该案的原告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诉请事实上并不属于法院的裁决范围,法院无权就是否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进行判决!四、原告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力?《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当事人法定解除合同的几个情形,但是对于到底谁享有解除权仅仅表述为“当事人一方”,而未做明确规定。从民法的公平原则出发,对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我认为,双方都有进行解除合同的权力。而对于第二至第四项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只要债务后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以及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我认为,此时只有受害方才可以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力,若将此权力同时赋予了违约方,对受害方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在现实中,将会产生大量的恶意解约的现象。本案原告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主要理由就是自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不要义务,因此,其作为违约一方是不能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因此,即使法院有权就解除合同进行判决,也不能支持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