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滩涂在法律上的性质[摘要]滩涂是极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同土地一样,可利用价值极高。我国滩涂面积极为广大,国家一直鼓励对滩涂的开发利用。法律在规范滩涂开发利用活动,保护滩涂开发利用权益上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因此,立法上首先要对滩涂在法律上的性质做出明确界定,这是滩涂使用管理,维护滩涂利用秩序的前提。[关键词]滩涂,滩涂性质,滩涂的有效利用滩涂是一种重要的地貌特征。我国海岸线漫长,沿岸滩涂面积极为广大。在土地资源日渐匮乏的今天,充分利用滩涂资源的意义,自不待言。然而在滩涂利用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在法律上必须解决的问题,诸如对滩涂使用权利的性质认定不明,对滩涂使用的管理政出多门,以致影响到滩涂利用的效率和秩序。本文所谓“滩涂在法律上的性质”,是指滩涂在法律上究竟应作为海域还是土地,并以此为出发点,为确认滩涂使用权利的性质以及主管部门,确立一个可以依据的法律标准。一滩涂本是一个地理概念,在地理学上自有其界定。然而法律上滩涂的概念,是对滩涂的社会属性的界定。首先,滩涂属于海域还是土地,决定在滩涂上是否可以根据现行法律设定土地利用,即滩涂作为一种自然形态,可否作为法律上的财产权利客体;进一步地说,如果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客体,应是何种财产权利的客体。其次,在法律上滩涂与土地或海洋的界线在何处,由此决定滩涂作为某种财产权利客体范畴的边界,也决定了有关法律的适用范围。如果滩涂属于海域,会产生以下法律效果:(1)滩涂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因为海域属于国家所有;(2)利用滩涂的单位或个人可拥有的权利,限于对滩涂的使用权;(3)滩涂使用权的设立、移转、消灭等,须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产权登记;(4)滩涂按海洋功能区划予以管制;(5)对滩涂使用的行政管理等,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如果滩涂属于土地,会产生以下法律效果:(1)滩涂所有权既可以属于国家,也可以属于农民集体;(2)滩涂利用者可拥有的权利,既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使用权;(3)滩涂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以及滩涂使用权的设立、移转、消灭等,均须在土地管理部门做不动产登记;(4)滩涂按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划分实行用途管制[1](P1872)(5)对滩涂使用的行政管理等,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二在传统民法上,滩涂属于海洋的一部分而不属于土地。在罗马法上,“海岸延伸到冬季最高潮所达到的极限”,而且“依据自然法而为众所共有的物,有空气、水流、海洋,因而也包括海岸。”[2](P48)这种传统民法对海洋与土地的划分标准,在当代亦无多少变化,例如“在日本,社会上通常的观点是,根据海水表面涨到最高潮时达到的水边线为基准划分海和陆地。并且现在一般认为海面以下的地盘不是土地。”[3](P17)因滩涂在最高潮时被海水淹没,因而应为海洋一部分。可见,凡是以海水高潮线作为海域与土地界线的国家,滩涂在其法律上应属于海域的一部分而不属于土地。在我国的情形却有所不同。在我国制定民法通则时,对滩涂的利用已经十分普遍,滩涂已经被视为可以进行排他性使用的自然资源,已经属于民法上财产权利的客体范畴。依据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可见,在我国民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