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株洲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株国资[2010]102号各监管企业: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管理办法》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是指株洲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的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2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企业通过抵押、质押、第三人担保、发行债券及资本市场融资等方式和渠道筹措资金的经济活动。融资主要包括:(一)以抵押、质押、第三人担保等方式向金融企业进行贷款;(二)发行债券;(三)资本市场融资。第四条企业融资应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度性原则。根据开发项目所需资金情况,合理安排举债经营,合理确定资金需要量;(二)稳定性原则。保证资金投放需要,适时取得资金支持;(三)最优融资顺序原则。认真分析资金来源途径,选择最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融资方式;(四)效益最大化原则。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规模、成本、风险等因素,确保融资效益最大化。第五条企业是融资活动的主体,企业应建立健全并执行融资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企业融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3(一)企业负责融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权限;(二)融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融资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四)融资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五)融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融资风险控制的处理预案;(六)奖惩制度。第六条企业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第七条企业融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融资所投项目符合市委、市政府对企业提出的要求,符合企业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需求,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二)融资所投项目经济效益有良好预期;(三)融资渠道顺畅,融资成本经过严格测算控制,对方单位资质真实可靠;(四)融资规模适度,措施切实可行;4(五)法律手续完备,上报资料真实、完整。第八条企业应在每年年底根据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投资计划,制定下年的年度融资计划,经董事会审议后,列入企业年度经营计划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应当包括融资项目名称、融资渠道、融资额度、融资期限、融资用途、预期收益及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等主要内容。第九条市国资委对下列融资事项实行备案制:(一)在《公司章程》授权额度内的(注:额度按集团公司内部对同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计算);(二)超过《公司章程》授权额度但已列入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并获批准的。第十条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