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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重点.doc.doc

上传人:zhuhl0912 2014/3/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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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重点.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重点
行政法是公考的的重点以及难点,对于行政法的学习,不管是法律人还是非法律人,学习行政法最好能知道下面12句话:
,并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2. 授权是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给行政机关之外的社会组织行政职权,赋予其一定的行政主体资格。委托的机关与受委托组织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公法代理关系,不产生新的行政主体。
3.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问有利害关系。
4.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5.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中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6. 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7.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8.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9.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10.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