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以及商业利益驱动的双重作用下,非法获取、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频频曝光。无论是办理银行、通讯业务留下的个人信息,还是快递单上透露的姓名、地址等信息,都成为犯罪分子牟利的对象,公民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越来越严重的侵害。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然而,作为一种新的犯罪类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在法律规范和实践层面仍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公民个人信息”具体包含哪些事项?按照刑法的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这一法条仅仅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来源,但并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列举或作出规定。姓名、电话等属于传统“显见”的公民个人信息,但车主、业主等非传统领域内的信息是否适用于“个人信息”则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分歧。
其次,获取信息手段的非法性证明存在困难。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证明“非法性”是关键一环。然而,事实上我国尚无法律法规对公民信息的“非法获取”行为进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是有证据证实行为人非法持有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但常常无法证实这些信息的获取手段是否合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其获取手段的“非法性”同样存在分歧。
再次,对“情节严重”的界定缺乏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获取目的、信息数量以及危害后果都可以作为认定“情节”的要素。如: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仅为个人使用,危害后果并不明显,如何界定“情节严重”需要更为明确的法律标准。
对于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入罪,其实质在于这种行为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造成了威胁。因此,出于对公民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考虑,只有对公民个人信息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