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讲 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4年2月16日国税发[2004]25号)
一、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内容
(一)货物运输业专项检查;
(二)实行“一窗式”管理之前增值税缴纳情况专项检查;
(三)医药生产及购销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四)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五)汽车市场专项整治;
(六)其它检查。
二、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货物运输业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
    辖区内开具交通运输货运发票(以下简称运输发票)的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开票企业)和接受运输发票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受票企业)。
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之一的为重点检查对象:
(1)开具运输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开票企业;
(2)利用10万元版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年运输费用占年销售收入5%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取得地税部门已证实虚开、代开运输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接受运输发票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2年度和2003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3、检查内容
(1)地税部门检查内容
1)发票管理情况。
2)货运车辆的管理情况。
3)发票使用情况。
4)税款缴纳情况。
5)重点打击虚开或使用运输发票虚列成本的税收违法犯罪。
(2)国税部门检查内容
检查利用虚假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或虚列成本的税收违法行为,重点是地税部门确认的虚开、代开的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或虚列成本的税收违法行为。
(3)国、地税部门通过发票协查,检查运输企业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如开具阴阳票、使用假发票等)。如有,应及时相互传递信息,进行查处。
4、时间安排
(1)此项专项检查从2004年2月1日开始至2004年10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4年2月1日—2004年4月30日,地税部门先期开展专项检查,启动协查工作;国税部门按照本方案“检查对象”的要求,对纳税人取得的运输发票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利用假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或虚列成本的税收违法行为,并按《全国交通运输货运发票协查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协查。
第二阶段:2004年5月1日~9月30日,国税部门在地税部门检查的成果上,与地税部门一起开展检查、协查工作。
第三阶段:2004年10月底前,总结上报检查情况。
    (2)2004年10月底前,各地以省级税务机关名义向总局报送本次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各地要充分利用检查成果,针对本地区存在的问题,制订措施,堵塞漏洞,举一反三,强化税务机关对货物运输业的征收管理。
(二)实行“一窗式”管理之前增值税缴纳情况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
辖区内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检查时间范围
2003年3月征期(即4月1日至10日)到“一窗式”比对工作开始。
3、检查内容
(1)进项税额的检查
1)执行国税发[1999]29号申报办法的,检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栏数据是否大于或等于当月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据。如大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