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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库.doc

上传人:梅花书斋 2019/12/15 文件大小:1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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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法的一般原理【案例一】甲与同村的乙因为琐事打架,甲失手将乙打死。甲的父母向乙的亲属求情,并表示愿意赔偿60万,经过讨价还价,乙的家人答应接受赔偿,不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来村里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后,移交给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判之后,认为甲犯有过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运用法的概念分析此案。【解析】任何规范都具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力量。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代表统治阶级分配利益的手段,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队、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正是凭借这种强有力的外部强制力量,法律才促使具有不同道德观念、不同利益诉求的人们遵循着相同的行为规范。此案中,甲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对维护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所以,不允许进行“私立救济”,必须由国家通过“公力救济”来解决。【案例二】美国纽约上诉法院在1889年审理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是舍弃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的经典案例。帕尔默是其祖父所立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继承人,他的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下了一大笔遗产,帕尔默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于是,他在纽约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帕尔默被其姑妈里格斯诉至法院,法官们关于帕尔默是否可以继承其祖父的遗产发生了争论。根据纽约州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该遗嘱有效,帕尔默应该继承其祖父的遗产。但是,这样的判决显然缺乏公正,多数法官认为此案可以不采用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而采用普通法中的一项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他的不当行为中获利”。最后,法院作出裁决:帕尔默无权继承其祖父的遗产。泸州遗赠案则因为舍弃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在我国法学界引起广泛争议。被告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1996年,黄永彬认识了原告张学英,并与张学英同居。2001年4月22日,黄永彬患肝癌去世,在办丧事时,张学英当众拿出黄永彬生前的遗嘱,称她与黄永彬是朋友,黄永彬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伦芳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4月20日公证。遗嘱生效后,蒋伦芳却控制全部遗产。张学英认为,蒋伦芳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蒋伦芳给付遗产。一审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原告张学英要求被告蒋伦芳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张学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述。二审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虽系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上诉人张学英要求被上诉人蒋伦芳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运用法的要素原理分析以上案例。【解析】适用法律,应首先适用法律规则,只有在法律规则没有规定且无法类推适用时,或者适用法律规则严重违反公平时,才可适用法律原则,并且必须详细说明理由。从理论上讲,法律原则只有在很少的情况下才可以直接用来判案。在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如果适用法律规则,审判结果会非常不公正,只有这样非常典型的案子才可以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而在泸州遗赠案中,适用继承法的法律规则认定遗嘱有效并不会带来极端的不公正,如果类似的案件都可以直接适用法律原则,那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会过大,就会造成对法律的侵害。在评价张学英诉蒋伦芳案时有的学者担心:“在法官的业务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外衣下,公序良俗原则成了摧毁法治秩序的方便之门。”【案例三】1994年5月9日上午10点,广州天河区某大型贸易公司董事长家被盗,保险柜内的70万元现金、帝舵手表、客厅地柜的3万元现金等不翼而飞。公安机关侦查证实:周文富和同乡孙某、冉某等人一起行窃,事后,几人将赃款平分。很快,孙某和冉某被公安机关抓获。1995年12月,孙某被判处死刑,冉某被判无期徒刑,而周文富则得以逃脱。2004年12月31日(周文富逃亡15年后),广元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确定化名“任刚”的人就是广州警方网上追逃的案犯周文富。于是,将其抓获,依据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周文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运用法的效力原理分析此案。【解析】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我国《立法法》第84条规定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我国关于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主要体现在刑事立法之中。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就上述案例而言,我国1979年刑法对盗窃罪的处罚分别适用刑法总则中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