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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概述模板.doc

上传人:梅花书斋 2019/12/17 文件大小:6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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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概述模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概述第三讲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概述第一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概念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不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维护内部安全生产秩序,按照组织章程、管理制度所采取的处罚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查处活动,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维护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秩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手段。刑事处罚是制裁犯罪的手段,是严厉的国家制裁手段。刑事法律只能有司法机关适用。安全生产违法所危害的是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社会危害程度较犯罪低,行政处罚的严厉程度也较刑罚低,而且在设定和实施上有分层次和分部门的多样性特征。正确区别违法与犯罪行政处罚与刑罚,对于禁止以罚代刑,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有重要意义。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种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只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是涵盖所有的执法行为。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日常执法过程中还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行政职权。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区分以下不同的行政执法行为: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书面证照或者其他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和能力的行为。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培训机构等的资质审批工作。2、行政强制。是行政执法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管理相对人的财产、人身自由等给予强制采取的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三)、(四)项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执法中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3、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给予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对生产安全事故原因、责任的确认等。4、行政检查。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的情况进行了解的行为。如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第二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原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和适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或依法行政)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指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该原则包括3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二是实施处罚者必须是具有特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并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三是行政主体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就体现了这一原则。二、处罚公正及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要求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与所受行政处罚具有对应性。公开原则要求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内容与过程公开,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依据公开。即凡是涉及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2)内部公开。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防止违法、不当的行政处罚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3)过程公开。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申请并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也必须公开举行听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保证行政处罚的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