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废旧和闲置物资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内成员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废旧物资和闲置物资处理行为,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单位废旧物资和闲置物资均属集团公司资产,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拆卸、挪用、外借和擅自处理。第三条各单位废旧物资和闲置物资处理的管理工作,统一归口行政后勤或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财务、督察部门全程参与并进行监督。第四条废旧物资和闲置物资处理要坚持严肃慎重、公开规范、修旧利废的原则,严格把好技术鉴定关、报废验审关、处置会审关、招标竞价关、财务验讫关。各单位在处理废旧物资和闲置物资过程中,应尽可能提高残值回收率;努力搞好修旧利废工作,发挥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益。第五条申请报废物资的范围:,且无任何使用和利用价值的;;,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必须拆除且无再利用价值的;,强制报废的;、环境污染、能耗等因素,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且无法改造的。第六条闲置物资的范围:;新添置的一年以上未安装使用的固定资产类物资;;、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或课程内容变化以后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类物资,或者使用未超过五年,性能下降,不能满足经营管理要求或教学科研要求又不属报废的固定资产类物资;。第二章废旧物资报废的申请第七条凡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类物资,由各单位使用部门填写《废旧物资报废申请表》,注明拟报废物资的统一编号、名称、数量、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购置日期等;逐项填写报废理由,并详细说明设备现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丧失到何种程度、有无利用和改造价值等。使用部门负责人签署报废处置意见。第八条各单位财务部门收到《废旧物资报废申请表》后,就拟报废物资的购进原值和折旧提取情况进行说明,并提出处置意见。第九条各单位行政后勤或资产管理部门要就拟报废物资的购置日期进行核实;组织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三人以上的技术小组,对拟报废的物资逐项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参与会审人员共同签署报废处置意见。第十条各单位拟报废的废旧物资原值在五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原值在五万元以上的,报请集团公司分管总经理批准。第三章废旧物资的回收第十一条各单位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类废旧物资,以及设施设备维修过程中更换下来的废旧零部件和各种配件统一由行政后勤或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回收,填写《废旧物资回收表》。第十二条各单位物资报废部门应积极协助办理移交手续,按照报废申请单所列的项目交回报废物资;不得自行处理和抵制拒交,不得擅自拆卸零部件。第十三条经各单位行政后勤或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完有关回收手续后,鼓励对废旧物资进行再生利用。物资报废部门可将多台报废设施设备拆卸后重新组装,修复调试并经技术检验合格后再生利用;再生设施设备应由行政后勤或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分别重新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和领用手续;财务部门会商相关部门对再生设施设备予以估价入账,纳入固定资产统一管理。第四章废旧物资的处理第十四条各单位废旧低值易耗类物资和废旧书刊、报纸、包装物等,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