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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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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doc

上传人:国霞穿越 2019/12/20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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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元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面向3周岁以上幼儿及中小学生举办的从事非学历学科教育、艺体教育等文化艺体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以及托管、儿童看护等市场服务机构。第三条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三)符合党的建设的各项规定;(四)依法制定的章程;(五)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符合条件;(六)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七)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培训场所;(八)必要的设施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九)拟任专职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和培训人员符合条件;(十)健全的管理制度;(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条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由民政部门预核准,名称为“广元市XX区(县)+字号+培训学校(中心)”;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由工商部门预核准,名称为“广元市XX区(县)+字号+培训学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校外培训机构名称中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其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相符合,应当与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并具备相应条件。(一)。,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三),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第六条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需要同步提交党的建设相关材料:(一)举办者、拟聘教职工党员信息;(二)党组织建设。没有党员或党员不足3人的,须有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的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地址、办学性质;(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程序;(三)办学宗旨、层次类型、规模、形式、发展定位等;(四)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五)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六)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七)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八)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九)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十)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十二)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营利性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