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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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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汇编.doc

上传人:799474576 2019/12/21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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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汇编.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第一条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第二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第三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第四条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 (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四)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 (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 (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 (八)召回的预期效果。第五条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 (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 (四)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第六条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第七条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