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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东河会发〔2011〕26号  关于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及建立管理数据库的通知 各镇街总工会、区产业(系统)、区属基层工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有效措施,是当前工会维权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加大对签订女职工专项合同工作的推行力度,加强工作指导和服务,进一步确立协商主体,完善协商内容,规范协商程序和运作方式。要加强非公企业的签订工作,同时,全面推进行业性、区域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约,年内确保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8%以上,到2012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一、结合实际,草拟合同合同的草拟要根据统一提供的合同样本,同时要注意,结合本行业(系统)、本单位实际,从女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入手,立足维护,体现特色,重点突出,内容具体,措施可行。二、讨论协商,修订完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完成后,由女职工委员会组织职工代表对合同草案进行讨论,征求广大女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协商内容。三、签订实施,公示备案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各级工会法定代表人与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同时,要报上级工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四、加强履约检查,确保维权到位区级女工组织要深入企业,加强调研,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维权到位。要通过合同的签订,增强女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从而调动和发挥好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广大女职工立足本职,建功立业。五、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市总工会要求,要在10月底前全部建立起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管理数据库,数据库要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数字真实有效。各单位将数据库录入完成后,于10月25日前报区总工会,同时报送电子版。发送邮箱:。今年年底,区总工会将对全区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履约情况及数据库建立情况进行检查。附:1、河口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管理数据库(电子表格)2、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3、行业(系统)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4、区域性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 河口区总工会2011年10月9日附件2: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供参考)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集体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第一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目标。第二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动调解委员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第三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教育鼓励女职工做一个好职工、好妻子、好母亲、好女儿、好媳妇、好邻居。第四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五条企业不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六条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岗位培训、出国考察等挂职锻炼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企业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订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约,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七条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第八条企业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设立女工卫生室等女职工保护设施,每月发放女职工卫生用品(或补贴)。第九条企业按规定每年对女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每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预防“两癌”普查,查体时间按公假处理。第十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要配合协助企业行政,通过举办讲座,利用黑板报、广播等,宣传妇科病防治以及女职工保健等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广大女职工应积极参与,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第十一条单位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十二条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对其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给予休假。第十三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