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第一节办理初次申领业务第二节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第三节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第四节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第三章办理换证、补证和注销业务第一节办理换证业务第二节办理补证业务第三节办理注销业务第四章办理记分和审验业务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六章考试要求第七章附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业务领导岗和档案管理岗。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数据库规范》和《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数据库,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在计算机管理系统记录经办过程、经办人信息和业务办理信息,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办理驾驶证业务有关的证、表。第二章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第一节办理初次申领业务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3(一)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说明理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不具有已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查询结果后,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查询结果证实存在上述情况的,出具退办凭证,说明理由。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查询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查询。期间,查询结果证实存在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出具退办凭证,说明理由。(二)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三)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四)档案管理岗复核受理岗收存的资料和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准考证明》。(五)受理岗核发《准考证明》;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4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经驾校培训的还应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收存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六)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七)档案管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确认查询结果,尚未完成查询的,完成查询;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八)业务领导岗审核。(九)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十)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回《准考证明》;告知申请人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日期。(十一)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符合规定的,装订、归档。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初次申领”。(二)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明名称及号码、住址: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记录的内容录入。(三)申请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录入。(四)驾校名称:按照出具各科目培训记录的驾校全称录入。5(五)身体条件、医疗机构名称:按照《身体条件证明》记载的内容录入。(六)《准考证明》编号:按照车辆管理所确定的号码录入。(七)《准考证明》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制作《准考证明》的日期录入。(八)《准考证明》有效期截止日期:自《准考证明》有效期起始日期计算,按照满两年的日期录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时,年龄在69周岁以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按照申请人满71周岁的生日录入;申请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时,年龄在59周岁以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按照申请人满61周岁的生日录入;申请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时,年龄在49周岁以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按照申请人满51周岁的生日录入。(九)各科目考试日期:按照各科目考试合格的对应日期分别录入。(十)各科目考试成绩:按照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