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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1/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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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管理办法》解读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重庆市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黄奇帆2013年12月18日一、《办法》基本概要本办法共28条,该办法主要是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市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和公共服务单位责任以及工作流程作出的具体规定,是对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补充。主要内容包括了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建设与维护、办理流程、评价与应用、法律责任等七个大方面。二、立法背景重庆市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量化管理标准,构建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统,发现和处置城市管理部件、城市管理事件相关信息,并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的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部件是城市市政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包括公用设施类、道路交通类、市容环境类、园林绿化类、房屋土地类等市政工程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事件是指人为或者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秩序受到影响或者破坏,需要城市管理有关专业部门处理,使之恢复正常的现象和行为。第四条【管理原则】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资源整合、分级管理、分工协作、及时处置的原则。第五条【管理职责】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和协调运行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统,日常工作由其所属市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机构承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含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新区、开发区、园区等管理机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辖区)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工作。市政公用、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共交通、供水排水、油气加注、电力、燃气、通信、邮政、消防等城市管理部件的所有人、管理人和管理维护单位(以下统称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履行管理维护义务,负责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规划编制】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组织编制全市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辖区)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规划,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资金投入】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公益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其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更新升级等所需资金投入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八条【标准规范】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标准和规范,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信息采集、立案、处置、结案等地方标准和规范。第九条【系统建设】市和区县(自治县)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具有兼容性和可拓展性,满足智慧城市建设发展的需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有关单位建设的地理信息、应急指挥、公共安全视频、交通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