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市监药罚〔2019〕S05号当事人:程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2019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固始县胡族铺镇三里村卫生室检查时在该卫生室药房内发现有消肿止痛贴(生产厂家: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905209)等药品。固始县胡族铺镇三里村卫生室当场无法提供相关购进票据等资质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当场对上述药品予以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我局依法对该卫生室以涉嫌从没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立案查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调查显示,上述药品有部分为该卫生室从没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程林处购进。该案于2019年8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程林在无生产或者经营药品的相关资质或者相关授权委托的情况下经营药品消肿止痛贴和中药饮片葛根(粉)等,并销售给了固始县胡族铺镇三里村卫生室。经查明,程林共销售消肿止痛贴20贴,货值金额共计90元,共经营葛根(粉)等中药饮片36包(种)(其中销售给固始县胡族铺镇三里村卫生室30种,剩余未销售),;。由于固始县胡族铺镇三里村卫生室未付货款,故无违法所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执》、《财物清单》证明当事人涉案药品的现场情况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药品依法扣押的情况;2、《询问调查笔录》、《中药粉发货对账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况;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30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到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和申辩。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